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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员工转岗不适应要求公司给经济补偿

因员工转岗不适应要求公司给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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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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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说的情况,在劳动法上是允许的。   公司业务调整,不需要通知你,更不需要你的同意。   公司安排你的业务,不需要问你喜不喜欢,想不想做。   你说的情况,就属于公司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转变后的工作岗位调整。
     一、用人单位依照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对于转岗属于劳动合同变更,双方应该协商一致; 1、对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岗位调整,未能达成一致的,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一个月工资)。
     2、 其他情况下,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的,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原合同,否则属于违法解除合同,应当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三、经济补偿金,你可以拿到半个月工资的补偿。
   【经济补偿的计算】按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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