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2018-03-30 20:31:52
1) 对本药过敏和严重肝病患者禁用。2) 肾功能损害、肝病患者慎用。3) 本药毒性大,不良反应多见,但它又常是治疗某些严重全 身真菌感染的有效药物,因此用药时应充分权衡利弊。 4) 本药用于治疗患全身性真菌感染的孕妇时,对胎儿无明 显影响。但孕妇用药尚缺乏良好对照研究。 孕妇如确有应用指征时方可慎用。哺乳期妇女应避免应用本药或...[展开]
1) 对本药过敏和严重肝病患者禁用。2) 肾功能损害、肝病患者慎用。3) 本药毒性大,不良反应多见,但它又常是治疗某些严重全 身真菌感染的有效药物,因此用药时应充分权衡利弊。
4) 本药用于治疗患全身性真菌感染的孕妇时,对胎儿无明 显影响。但孕妇用药尚缺乏良好对照研究。 孕妇如确有应用指征时方可慎用。哺乳期妇女应避免应用本药或于用药时暂停 哺乳。
5) 用药前后及用药时应当检查及监测:①肾功能,定期检查 尿常规、血尿素氮及血肌酐,疗程开始剂量递增时隔日测定上述各项。疗程中尿常规、血尿素氮及血肌酐每周至少测定2次。 ②血常规,治疗过程中每周测定1次。
③肝功能检查。④血钾 测定,治疗过程中每周至少测定2次。6) 本药治疗如中断7日以上者,需重新从小剂量(0。 25mg/kg)开始逐渐增加至所需量。为防止复发,治疗孢子丝菌病或曲菌病时疗程需9〜12个月。
7) 当治疗累积剂量大于4g时可引起不可逆性肾功能损害。8) 静脉滴注时可在输液内加人肝素或间隔1〜2日给药1次,以减少局部血栓性静脉炎的发生;同时应避免药液外漏,以避免局部刺激。 9) 用药后如测定血尿素氮或血肌酐值的升高具临床意义时则需减量或停药,直至肾功能改善。
如发现肝功能损害时应停药。10) 本药宜缓慢避光滴注,每剂滴注时间至少6小时。11) 本药过量可引起呼吸循环衰竭,应立即中止给药,并进行临床及实验室监测,予以支持、对症处理。[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