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2018-07-05 05:11:47
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3号《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六条 对...[展开]
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3号《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六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