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二十条:“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 句号前后两句的关系是什么?构成伤残的是否还需要医生的休假证明才能给误工费?
句号前后两句分别说的是不能评上伤残等级的与能评上伤残等级的两种不同情形。
前一句,是指不能评上伤残等级的,按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所诊断的应当休息的天数计算误工时间。
后一句,是指评上伤残等级的,以伤害发生当日起至评定为伤残的前一日为误工时间,不以诊断书为依据。
即出院后到评残前没有诊断书的,也按误工计算,评残后有诊断书的也不能算误工了 (因为残疾赔偿金中是包括因伤残误工的因素并且是从评残日起按20年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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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时间是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确定的。在进行伤残鉴定时一并可申请进行误工期限、营养期限、护理期限鉴定,再根据你的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进行确定。
1、如果达到伤残等级的,有医院的诊断治疗书及伤残鉴定即可,伤残鉴定上面一般会有建议休息的期限。不过受伤后伤者应该及时的告知用人单位,说明需要休假的情况。 2、如果没有达到伤残等级,误工时间则以医院根据具体的诊断出具的证明来确定误工时间。 3、前面一句话是针对一般手上,即为达到伤残标准的情况;后面一句话则是经过伤残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