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山东省滨州市人,我租用本村土地进行养殖,但没有正式的土地租赁合同。土地资源局委托拆迁办拆迁后,村书记通知拆迁办扣押我的区位费,并让我将所得的区位费拿一部分交至村委,但他不确切的说拿多少,而是让我看着办!话里话外是让我那一半!但我和市拆迁办签订拆迁合同时,合同明确规定区位费应以现金的形式补偿给我,国土资源局和拆迁办作为甲方,我作为乙方。
根本没有村委任何事情!而拆迁办却说按规定租赁房屋不该给区位费,让你们协商你就赚了大便宜了!要是上交上去你一分钱也落不下!!不知此时我和拆迁办的拆迁合同是否有效?签合同时他承诺给我区位费并签订的书面合同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位费不知这种情况区位费我是否应该交?该交的比利是多少?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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