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94年再婚:
男方再婚时。有3个儿子,均已成年结婚,未与男方居住。男方再婚前,有单位住房一套(仅有居住权,无2证)
女方再婚时。有1个女儿,未成年。
男女双方再婚后,女儿和再婚夫妻一同生活至今。
男女再婚后,男方单位结合男方原有单位住房和男女双方工龄重新分配单位住房一套(仅有居住权,无2证)
现男女双方均已退休和女儿一起居住。
(女儿对男女双方有扶养义务)
问题:
1。如果男女一方去世,在未有遗嘱的情况下,双方子女及配偶如何分配现有房产(婚后再分配的单位住房,仅有居住权,无2证)
2。如果男方立有遗嘱将自己所属房产(夫妻财产的一半)分配给自己的3个儿子,女儿未在遗嘱之列,女儿有权分配男方的所属房产吗?(女儿对男方有扶养义务)
3,男方单方面立下的遗嘱,需要女方(妻子)在场或签字吗?
4。
单方面立下的遗嘱经过和未经过公正的具有法律效力吗?
5。未对老人有扶养义务的子女有继承权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