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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改如何解决?

  2009年4月,经双方协商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规定房价四十五万元并已付清,卖方已交付房屋并约定在领取房屋产权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办理过户交易的所有费用有买受人承担,2010年4月份已领取房屋产权证,之后经过多次催促卖方,2010年10月双方到房屋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时获知该房屋要得到单位证明才能出售(该房屋是企业单位为集体集资所盖,且企业规定要到2013年元月才能上市交易,,但该产权证书是完全产权,土地出让年限是50年,土地出让权取得方式是出让,该单位规定若遇工作调动至外地等特殊情况需交易的,必须经该单位签字盖章后,方可上市交易),由于得知不能立刻过户,所以想和卖方签订一份2013年元月份办理过户的补充协议,但卖方拒不配合签订该补充协议,所以我2011年3月15日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该诉状请求事项是: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立即办理过户手续;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过户违约金25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因逾期办理过户而增加的契税及营业税共21000元等过户费用;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之后,经过开庭、辩论、调解,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后法官告知我,卖方要求我再增加5万元给卖方,我立刻否决,法官说如我不能给五万元于卖方,卖方就不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所以法官说如果卖方不签订调解协议,判决可能对我不利,我可能败诉。该法官认为我应该撤诉,再重新起诉,并告知我增加诉讼请求如下:1、确认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有效;2、确认该房产归我所有;3、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间是2013年元月份)。
  请问我是应该撤诉再起诉,还是等待判决再上诉?希望您在百忙之中尽快给我回复,谢谢!!!。

全部回答

2011-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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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的情况的确复杂。 关于集资建房,既然是维权的产权,有荼毒手续,应当可以直接上市交易,单位设置的限制条件不成立,房管局应当给予过户登记。 买主违约,可能是都是不知情,可能是单位后来的规定,也可能是隐瞒实情。
   无论如何,你们的买卖协议有效,房产已经实际交付,你是善意取得,应当保护你的合法权益。   卖主反悔行为。属于见利忘义、背信弃义,应当承担你的经济损失。 法院的说法,诉讼请求是对的,但,与你的诉讼请求是一回事,不应当撤诉后在起诉,诉讼中,可以随时变更诉讼请求,修正一下就是了,不能撤诉。
   卖主多要钱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可以认为是敲诈勒索,可以置之不理。     你的出路有两条: 1、坚持你的诉讼请求(可以变更为符合法院的指导意见),不怕一审败诉。
  
  对法院判决如果不服,可以依法上诉,去中院解决。 2、要求暂时中止民事案件审理,提起行政诉讼,诉房管局乱设限制,不予过户登记的行政行为。 但,如果当地的政策有此明确规定则不可以起诉房管局,应当取得不过户的法律依据和证据再作计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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