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固定资产残值率问题
内资企业: 根据2003年6月18日国税发[2003]70号第二条、取消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备案权的后续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1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不高于5%的部分,由企业自行确定,需要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取消备案权后,为防止企业随意降低残值比例,提高固定资产折旧额,企业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前,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
外资企业:根据2003年10月24日 国税发[2003]127号,第四条、取消企业固定资产少留或不留残值审批的后续管理:
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全部
内资企业: 根据2003年6月18日国税发[2003]70号第二条、取消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备案权的后续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1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不高于5%的部分,由企业自行确定,需要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取消备案权后,为防止企业随意降低残值比例,提高固定资产折旧额,企业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前,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
外资企业:根据2003年10月24日 国税发[2003]127号,第四条、取消企业固定资产少留或不留残值审批的后续管理:
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的各类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该估
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减除。
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10%;需要少留或不留残值
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取消上述审批后,对企业新购置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在计提折旧前,其残值暂统一确定为10%。对一些固定资产凡能预见在其使用年限
结束后无法变卖、或者没有变卖价值的,可不留残值。
综上所述,内资企业残值率5%,外资企业残值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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