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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登记申请表被涂改,房产证被办错。

  2006年3月份我父母给我买了套房子,2006年12月31日交的房2007年1月31日给的发票,2007年3月份结的婚,2007年5月份办房产证,由于当时我在部队服役所有手续都是开发商代办的,而且我前妻也在开发商那工作,在未经我同意的情况下,把办理表的填写内容涂改了,把个人拥有改为共同拥有,房产局审批时,也没有询问过我,而且办理产权证时也没有通知我到场,就给办理产权证。
  我在2009年2月份退伍,2009年4月份要落户口需要产权证,我就去银行拿产权证复印件才知道我父母给我买的房子被办理成共同拥有,我当时买房子的时候购房合同上写的是个人拥有,银行贷款都是我和父母共同贷款,跟我前妻一点关系都没有,而且我买房子的时候还不认识我前妻,我就想不通房产局怎么办房产证的。
  2011年我起诉房产局一审二审都判产权登记申请表涂改有效,房产证具有合法性。我想请问有没有懂房产局办理房产证称序和法律的帮我看看房产局的产权证真的没办错吗?法院判的公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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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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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你的证据不足是主要问题。人各有证据,对于生效判决不服的,可以去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许有一线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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