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劳动部令第2号)规定: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社保经办机构需即时审核,对不能即审核的,应当自收到缴费单位申报表和有关资料之日起,在最长不超过2日内审核完毕。
缴费单位在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其缴费申报后3日内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的,社保经办机构向其发出《催缴通知书》,拒不执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逾期不缴纳的,加收滞纳金。请问:欠缴日如何确定?如:甲单位欠缴2011年7月3日申报当月社保费10000元,7月4日社保经办机构签章核准,7月5日甲单位缴纳7000元社保费。
8月3日社保经办机构向其发出期限为1个月的《催缴通知书》,9月3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其下达期限为2个月的《限期改正指令书》,11月3日,甲单位补缴足缴的3000元社保费,请问滞纳金如何计算?。
滞纳金计算规则:应缴社会保险费×欠缴天数×万分之五=滞纳金单位对新进的员工从本月起就要交社保,在月初一号起十五日内交纳,如欠交后,将收每月欠交的额数百分之二的滞纳金。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扩展资料:滞纳金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0。05%计算,最低5元人民币或1美元。计算公式为:滞纳金=(最低还款额-截止到期还款日已还款额)×0。05%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另外《水资源费征收办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因为滞纳金这一概念是属行政法规的范畴,因此,在民商事裁判文书中涉及民事责任的承担时是不应该使用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欠缴日:社保缴费需按月申报,一般要求当月申报当月的,当月不缴纳,下个月1号开始收利息和滞纳金,按日利率计算就可以了,你给出的例子滞纳金计算办法为:(10000-7000)*万分之五*(11月3日-6月30日)=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