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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财务管理是本所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本所的财务管理,保障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所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并严格岗位责任制。
第三条 财务部门会计人员的责任是:严格执行国家财务规定和政策,遵守财经纪律;坚持节俭建所、增收节支方针,正确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不断提高经济效益;按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正确编制财务报表;认真做好财务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检查,对财务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意见,不断完善本所管理制度。...全部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财务管理是本所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本所的财务管理,保障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所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并严格岗位责任制。
第三条 财务部门会计人员的责任是:严格执行国家财务规定和政策,遵守财经纪律;坚持节俭建所、增收节支方针,正确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不断提高经济效益;按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正确编制财务报表;认真做好财务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检查,对财务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意见,不断完善本所管理制度。
第四条 本所按照单立账户、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收自支、节余留用的原则进行财务及经费管理,健全民主管理、民主理财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并接受上级相关部门严格的监督。
第五条 本所由主任分管财务工作;本所采取会计、出纳、内勤分设,实行相互监督、互相制约,票据由出纳保管。
第六条 本所年度决算报告以及重大的财务问题,都应经合伙(合作)人会议审核。
第二章 会计制度
第七条 本所会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的记账法记账。
第八条 本所以公历年为会计记账年度。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会计核算应划分会计期间,会计期间分年度、季度和月份,以公历起止时间确定。会计应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第九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本所收取外汇时,应当折合人民币记账,同时登记外汇金额和折合率。外汇应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并按规定程序缴存银行。
第十条 会计记录必须以实际发生的法律业务及其合法凭证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和经济状况,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项目完整,手续齐备,资料可靠。
第十一条 会计记录必须字迹清晰并便于理解、检查和利用。
第十二条 会计事项的处理必须于确定的期限内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第十三条 会计应按会计准则记账,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已支付,都应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记账。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本所应管好用好资金,一切财务收支,均应列收列支。
第十五条 本所要遵循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和结算制度。本所的银行账户不准出借、出租;不准签发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不准将支票由本所以外的单位或人员签发。
本所每日现金节余数,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库存现金不得发白条顶库。应当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不得支付现金。
第四章 收入的经纪管理
第十六本所业务收入按规定分配各项资金:
1。
交纳律师协会会费;
2。用于业务办公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和集体福利等;
3。用于本所人员的个人工资、福利支出,具体比例见本所《效益浮动工资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收入总额的 %作为积累金,用于培训、执业保险支出。
第十八条 本所的兼职律师的全部收入亦有关规定的比例划分;人员的酬金标准和方法按规定支付;剩余的部分纳入本所积累基金。
第十九条 本所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并使用统一的票据,不准私自收取费用。
第五章 管理费用
第二十条 本所的一切费用开支均应本着精打细算的原则节约使用。各项费的开支范围及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或允许单位自行规定的,按本所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办公所需的低值易耗品一次性列入相应的管理费用,其他需要待摊的费用,按受益期限确定分摊额,分摊期限3~12个月,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二十二条 本所业务发展所需的正常招待费用在管理费用中单独列支。
第二十三条 本所开办费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少于六个月。
第二十四条 所有支付凭证需由经办人签名并说明支付事由,报副主任审核后,经主任批准方可支付。
第二十五条 本所执行财务公开制。合伙(合作)人有权查阅、质询、了解本所财务状况,查阅、质询、了解财务状况的,应先行通知主任,主任应在2天之内安排财务人员提供有关凭证,供有关合伙(合作)人查阅、质询、了解。
并有权对支付事项及财务状况提出异议。合伙(合作)人提出异议后,由合伙(合作)人会议决议。
第二十六条 本所公共开支1000元以上(含1000元)应该合伙(合作)人会议决议批准。
第二十七条 本所公共开支是指本所日常开支及为本所共同利益和发展支出招待费、宣传费其他费用。
第六章 财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所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和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两个条件。
第二十九条 本所对固定财产的购入、转让、清理、报废等,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按固定资产明细账进行核算。
第三十条 本所各项固定资产将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维护。
第七章 财务检查与责任
第三十一条 财会人员要对本所的财务状况及成果进行定期分析,着重于合法合规、控制费用、增收节支方面,并向合伙(合作)人会议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十二条 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财务检查。财务人员也应定期进行财务自检。
第三十三条 财务检查的内容包括:
1。各项税款、会费是否按期足额交纳;
2。各项业务收入是否合理并全部入账;
3。
各项支出是否合理合法;
4。会计记录是否准确,手续是否齐备,科目使用是否正确;
5。财产是否完整;
6。专用基金的提取是否符合规定;
7。依财务规定、制度应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财会人员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对违章者应予以解职或辞退。
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另行制定。
第八章 终止与清算
第三十五条 本所依法终止或撤销时,应按国家法律及本所章程的有关规定成立清算小组进行财产清算。
第三十六条 清算费用应优先在本所存留的财产中支付。
第三十七条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规定可以分配的,按合伙(合作)人的投资比例分配,清算后出现的亏损,亦按合伙(合作)人的投资比例分担。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规定的事宜,由本所合伙(合作)人会议负责修改,补充。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从本所批准成立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200☆年☆月☆日合伙(合作)人会议第☆次会议通过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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