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为本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服务取得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人 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103号)第一条对雇员的税务 处理中规定,雇员为本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无论该收人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人该雇员的当期工资、薪金所得,按《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注:根据《财务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规定,财税字〔1997〕103号文件有关营业税规定自200...全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人 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103号)第一条对雇员的税务 处理中规定,雇员为本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无论该收人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人该雇员的当期工资、薪金所得,按《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注:根据《财务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规定,财税字〔1997〕103号文件有关营业税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原《营业税务行条例实施细则》(注:已废止)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k的行为(以下简称应税行为)。
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应税务,不包括在内。2009年1月1日以后新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威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财税字〔1997 103号文件中“但可适用《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的法规,不征收营j税。”是依原细则的规定做出的,因此该条款的关于营业税的规定停止执行。
依据新细则规定,雇员为本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目的收人,仍不缴纳营业税。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