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对检察官的行为有哪些 禁止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检察官不得 有下列行为:(一)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 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所谓“散布有损国 家声誉的言论”,是指有意向他人传播对国家名誉或形象具有侮辱、 诽镑性的言论,诋毁国家声誉,这种言论可能是口头的,也可能是 文字的。 “非法组织”,既包括法律明令禁止的组织,也包括已被 政府依法取缔但仍然在进行活动的组织。“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 示威等活动”,主要是指该项活动的目的或性质是旨在推翻或反对 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和重要法律制度,如宣传煽动推翻社会主义制 度、推翻国家政权或者抗拒国家重要法律的实...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检察官不得 有下列行为:(一)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 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所谓“散布有损国 家声誉的言论”,是指有意向他人传播对国家名誉或形象具有侮辱、 诽镑性的言论,诋毁国家声誉,这种言论可能是口头的,也可能是 文字的。
“非法组织”,既包括法律明令禁止的组织,也包括已被 政府依法取缔但仍然在进行活动的组织。“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 示威等活动”,主要是指该项活动的目的或性质是旨在推翻或反对 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和重要法律制度,如宣传煽动推翻社会主义制 度、推翻国家政权或者抗拒国家重要法律的实施等。
由于检察官是 行使国家追诉权和法律监督权的主体,肩负着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 重要使命,为了保障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运转,还明确规定,检察 官不能参加罢工。(二) 贪污受贿。《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 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 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检察官因贪污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应 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 徇私枉法。
“徇私枉法”,主要是指检察官在履行职务活动 中为了谋取某些个人利益或私情而违背法律的行为,如在刑事案件 办理过程中为了私利,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 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徇 私枉法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四) 刑讯逼供。“刑讯逼供”,主要是指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为 了获得当事人的口供或者有关证人的证言,而对当事人或者证人使 用暴力或者进行肉体折磨、精神折磨。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 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的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五) 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主要 是指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如将有关 证据丢弃、销毁、删餘等,或者有意伪造证据,如无中生有编造虚 假证据,或对原有证据进行篡改、变造等。
(六) 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检察工作秘密。“国家秘密”是指关系 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 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检察工作秘密”主要是指与检察工作有关、 在特定时间内不应对外公开的事项。
(七) 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为了保证检察官行使职权,法律规定了检察官在检察中的一系列职 权和职责,检察官有义务也有责任按照法律的规定,正确履行职责, 行使职权。
(八) 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九) 拖延办案,贻误工作。这主要是指检察官在办理案件过程 中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有意或无意长期拖延,使案件得不到 解决,检察官因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的,如果后果很严重,致使公 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视情节按照《刑法》 规定的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主 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况,如检察官个人通过经商、办企业等从事第二 职业,或者在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中兼职领取报酬,或者从事有 偿的中介活动等。
检察官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仅违背职责, 而且在办理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中势必容易产生腐败,妨害司法公正, 有损检察官职业的纯洁和尊严。(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 请客送礼。
这是对检察官廉洁自律的基本要求,也是防止腐败的有 效措施。(十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主要是指除以上十二项行为以外 的其他不应有的行为。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