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从业证何时考呢?各位朋友,现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理指南
项目名称
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
实施机关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类型
审批内容
统计人员从业资格
依据及全文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
三、《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8号)
办理条件
一、申请人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⑵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⑶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齐全、规范、有效。
办理程序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理程序
办理时限
依据行政许可法要...全部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理指南
项目名称
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
实施机关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类型
审批内容
统计人员从业资格
依据及全文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
三、《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8号)
办理条件
一、申请人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⑵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⑶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齐全、规范、有效。
办理程序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理程序
办理时限
依据行政许可法要求,按照各地方政府相关规定。
报送材料目录
一、领取并填写《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三、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原件及其复印件两份或本人合格学历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两份;
四、本人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1张。
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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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国家统计局 2006-12-25 10:10: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
第8号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已经2005年4月29日国家统计局第4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李德水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人员,应当具备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一)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
(二)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
(三)乡镇统计员;
(四)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中承担经常性统计任务的人员。
第三条 已取得统计员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可免于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申请,凭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直接从事统计工作。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二)项所列人员中,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统计类专业大专、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可免于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申请,直接从事统计工作。
第四条 国家统计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第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
必要时,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以决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承办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有关工作。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取得统计从业资格: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 国家实行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时间为每年九月份的第三个星期日。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科目为: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统计法基础知识。
第九条 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统计类专业大专、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免于参加统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 国家统计局负责编制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命题、制定考试管理办法和考务规则等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的设定、试卷的印制、组织阅卷和成绩登记造册等工作。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承办机关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考务组织和成绩通知等工作。
第十一条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应当公开举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事先公布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
第十二条 申请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在向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承办机关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三)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四)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人员,在提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时,除提交前款(一)、(二)、(四)项所规定的材料外,还需同时提交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第十三条 具备条件的地方,可通过网络受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所需材料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规定。
第十四条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应当将有关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统计从业资格,应当如实向受理申请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承办机关提交有关材料。
受理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事项无关的材料。
第十六条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人依法不需要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承办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七条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应当对已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报送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自收到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做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书面决定,并颁发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应当加盖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印章。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作出不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章 证书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九条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应当依法使用,不得涂改、转让、出租和出借。
第二十条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由国家统计局统一设计样式,统一制定编号规则。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编号和颁发工作。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送达工作。
第二十一条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遗失或损坏的,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可持有效证明,向原承办机关提出补发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请。
原承办机关进行审查后,报原发证机关依法予以补发。
第二十二条 对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实行统计继续教育。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统计局和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以依法撤销已经授予的统计从业资格: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
(六)依法可以撤销统计从业资格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所列情形被依法撤销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其已取得的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应当依法予以收回。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原因被撤销统计从业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不得授予统计从业资格。
第二十五条 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实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中的各种违法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在下一轮国家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后仍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统计从业资格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授予统计从业资格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统计从业资格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并给予批评教育。
第二十九条 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情况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依法取得《统计证》、《统计上岗证》或《统计上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到所在地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承办机关换领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统计局1998年发布的《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理程序
国家统计局 2006-12-25 10:07:47
一、受理
(一)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需向当地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承办机关提交如下材料:
1、领取并填写《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
2、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3、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原件及其复印件两份或本人合格学历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两份;
4、本人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1张。
(二)条件:
1、申请人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⑵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⑶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齐全、规范、有效。
(三)本岗位负责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承办机关工作人员。
(四)岗位职责及受理程序:
1、按照受理条件审查申请材料。
2、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⑴填写《统计从业资格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盖章,连同申请材料(《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由承办机关留存)退还申请人;
⑵在《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上签署不予受理的意见和理由,终结审批,将表格存档。
3、申请材料不满足受理条件的,暂不予受理。
⑴填写《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补充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⑵对经补齐、补正后重新申请的材料,按受理条件重新审查。
4、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即时受理。
⑴在《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受理意见栏目中签署准予受理意见;
⑵将准予受理的全部申请材料提交审核人员;
(3)向申请人出具《统计从业资格申请受理通知书》。
5、无论受理与否,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统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单原件、学历证书原件查验完后必须即时退还申请人。
(五)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二、审核
(一)审核标准:基本条件、材料符合受理条件。
(二)本岗位负责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承办机关有关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审核程序:
1、按审核标准对准予受理的申请材料和受理意见进行审核。
2、不符合审核标准,不同意受理的申请,在《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的审核栏目中签署 “不同意”或“暂缓”的意见,并注明原因或修改意见。
3、符合审核标准的申请,在《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的审核栏目中签署“同意”意见,并告知受理人员。由受理人员填写《统计从业资格申请受理通知书》交申请人。
4、将通过审核的全部申请材料上报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实施机关进行审查认定。
(四)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三、认定
(一)认定标准:同审核标准。
(二)岗位责任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实施机关项目负责人
(三)岗位职责及认定程序:
1、按认定标准对通过审核的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认定。
2、申请材料不符合认定标准,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在《统计从业资格申请书》的认定意见栏目中签署“不予认定”的意见,说明理由。同时填写《统计从业资格不予认定书》,并说明理由。
3、申请材料符合认定标准,同意审核意见的,在《统计从业资格申请书》的认定意见栏目中签署“认定”意见。
同时填写《统计从业资格认定书》。
4、将已经过审查认定程序后的全部申请材料(每人两份)分类存档。其中一份由统计从业资格实施机关留存;另一份交由统计从业资格承办机关存档。
5、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书》、《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或《统计从业资格不予认定书》交由统计从业资格承办机关分别送达申请人。
(四)时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四、告知和送达
(一)岗位责任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承办机关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
1、签发和交接的项目文书资料符合规定,意见清楚,手续齐全。
2、存留归档的项目文书资料和申请材料规范、完整。
3、告知和送达申请人的有关事项及时、准确、高效。
(三)工作程序:
1、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填写《统计从业资格申请受理通知书》、《统计从业资格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和《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补充材料通知书》;接收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实施机关转来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书》、《统计从业资格不予认定书》、《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和统计从业资格申请材料。
2、通知申请人分别领取有关通知书和《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完成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有关文书、资料的送达工作。
3、对统计从业资格申请材料进行清理,立卷归档。
(四)时限:10个工作日。
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
国家统计局 2006-12-25 10:13:46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申请日期
身份证号
文化程度
专 业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提交申请材料内容
1、( )本人居民身份证(交验)及其两份复印件
2、( )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一张
3、(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两门科目合格成绩单(交验)及其两份复印件
4、( )合格学历证书(交验)及其两份复印件
注:1―2项为必需提交材料,3、4项选其一。
受理意见
受理人: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审核人: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公 章)
审批人:
年
月 日
备 注
注:此表一式两张,承办机关与实施机关各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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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国家统计局 2006-12-25 10:19:50
一、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在国家统计局的领导下,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组织实施,由县(或市)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具体承办。
二、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计局统一教学大纲,统一命题、统一时间、统一考务规则的办法。
三、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的设定;试卷的印制;试卷封装封面、阅卷登记表、考场记录单的设计与印制;组织阅卷和成绩登记造册等工作。
四、县(或市)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承办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考务组织和成绩通知等工作。
五、统计从业资格考试于每年9月份的第三个星期日公开举行,每门科目的考试答题时间为120分钟。考试的承办机关应当事先公布考试大纲、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务规则、考试的具体时间及地点等。
六、考试的承办机关应做好对报考人员资格条件的审查工作,印制并向符合条件的人员颁发《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准考证》。《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准考证》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姓名、照片、身份证号、考试类别、考试日期、考试地点、考场号、座位号等。
七、考试进行前,考试的承办机关应根据本办法和考务规则的要求,确定主考、监考人员,编排考场,制定具体的考试安排,做好考试的准备工作。
八、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考务规则和考场纪律,严禁利用监考或从事考试工作之便泄露试题或为考生舞弊提供条件。
考试时,主考、监考人员要各司其职,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
九、考试结束后,考试的承办机关要立即按规定封装试卷,指定专人送交考试实施机关阅评。
十、考试中发现应考人员有违犯考场纪律行为时,监考人员应按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将情况如实记入考场情况记录单。
情节严重或有其他异常情况时要及时报告主考人员或考试承办机关、实施机关按规定予以处理。
十一、考试实施机关要成立试卷阅评工作小组,制定阅卷、登分工作规程,并按工作规程的要求组织阅卷和成绩登记工作。
十二、统计从业资格考试满分为100分,60分以上为合格。阅卷要严格执行统一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如有异议,或发现异常试卷,应报告考试实施机关负责人解决。
十三、试卷阅卷、成绩登记工作须于自考试日之起30日内完成,并应将试卷、阅卷登记表和考场记录单等资料进行统计、汇总后妥善封装、保存。
十四、考试实施机关在考试阅卷、成绩登记工作完成后,应将考试成绩交由考试承办机关于10日内通知考生。
十五、全国统一考试前一个月,国家统计局通过机要文件渠道向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试题(包括试题参考答案)。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试题要妥善接收、保管,并依此印制试卷。
十六、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属于国家级考试,考试的实施机关和承办机关要指定专人,按国家有关保密法规的要求,承担试题、试卷的接受、保管、印刷、运输等工作。
十七、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印制试卷,应当按《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国家秘密载体准印证》,到持有《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的定点复制单位印制。向印刷厂提交印刷的试卷清样或软盘,要有严格的交接手续。
十八、自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试题生成到考试结束为试题的保密期限,考试结束后,试题自行解密。
十九、各地要严格做好试题的保密工作,严格掌握可接触试题人员的范围,如发生泄密问题,要按国家保密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参考资料:
至于报名 你去网址上找找你们当地的报名就可以了。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