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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高级会计师考试的条件

本人会计中级,大本学历,我想考高级会计师,不知需要什么条件,时间,报考程序,哪里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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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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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   一、试点范围   据财政部、人事部最新消息,今年将继续扩大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目前,试点范围已确定在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29个省、区、市进行试点。
       二、组织管理   人事部、财政部共同负责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试点考试由国家统一组织,评审工作仍按现行办法由试点省组织进行。
  实行高级会计师考评结合试点的地区,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评审。     财政部、人事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会计考办”)负责确定考试科目、制定考试大纲、组织命题和阅卷、确定合格标准。
     试点地区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工作,在当地人事、财政部门的领导下,由省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三、试点考试   (一)报名条件   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高级会计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2.经省级人事、财政部门批准的申报高级会计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破格条件。   (二)考试方式   1.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采取开卷笔答方式进行。
  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的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对所提供的有关背景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和处理业务的综合能力。     2.考点原则上设置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大、中专院校和高考定点学校。
  考试时间2005年9月4日上午8:30—12:00   3.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会计考办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   4.试点地区可根据本地区会计专业人员的实际情况,参照国家标准,确定当年参评的使用标准,报全国会计考办备案,并由试点地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核发考试成绩证明,该证明只在本年度本地区评聘工作中有效。
       (三)考试要求   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组织纪律,切实做好考试命题、试卷管理、考场组织以及其它各个环节的保密工作,对泄密、舞弊行为,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试点考试工作中,各地要认真组织听取考生的意见和建议,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   [颁布单位]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颁布文号](86)职改字第56号   [颁布日期]1986。
  04。10   [实施日期]1986。04。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文件精神,为了合理使用会计人员,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充分发挥会计人员在四化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会计专业职务,由各单位根据会计工作需要,在规定的限额和批准的编制内设置。   第三条 会计专业职务名称定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
  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第四条 各级国家机关对会计专业职务实行任命制。  实行任命制的部门和单位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领导向被任命的会计专业人员颁发任命书。
     各事业单位对会计专业职务一般实行聘任制。行政领导应向受聘的会计专业人员颁发聘书,双方签定聘约,确定聘期,以及续聘、解聘、辞聘等事宜。   三线、边远地区和不具备聘任条件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任命制,但应创造条件逐步实行聘任制。
       第五条 会计人员在担任专业职务期间,按照会计专业职务的工资标准,领取相应的专业职务工资。   第二章 专业职务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 会计专业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第七条 会计人员的基本条件:   1。初步掌握财务会计知识和技能。   2。熟悉并能按照执行有关会计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   3。能担负一个岗位的财务会计工作。
     4。大学专科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财务会计工作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     第八条 助理会计师的基本条件:   1。掌握一般的财务会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熟悉并能正确执行有关的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   3。能担负一个方面或某个重要岗位的财务会计工作。   4。取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具备履行助理会计师职责的能力;大学本科毕业,在财务会计工作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大学专科毕业并担任会计员职务二年以上;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并提任会计员职务四年以上。
       第九条 会计师的基本条件:   1。较系统地掌握财务会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掌握并能正确贯彻执行有关的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
     3。具有一定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担负一个单位或管理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系统某个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     4。取得博士学位,并具有履行会计师职责的能力;取得硕士学位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二年左右;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二至三年;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毕业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四年以上。
     5。掌握一门外语。   第十条 高级会计师的基本条件:   1。  较系统地掌握经济、财务会计理论和专业知识。   2。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担负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3。取得博士学位,并担任会计师职务二至三年;取得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大学本科毕业并担任会计师职务五年以上。     4。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
     第十一条 对各级专业职务的学历和从事财务会计工作年限的要求,一般都应具备;但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任职条件的,在确定其相应专业职务时,可以不受本条例规定的学历和工作年限的限制。
     第三章 专业职务的基本职责   第十二条 会计员,负责具体审核和办理财务收支,编制记帐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会计报表和办理其它会计事务。     第十三条 助理会计师,负责草拟一般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法,解释、解答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中的一般规定;分析检查某一方面或某些项目的财务收支和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会计师,负责草拟比较重要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法;解释、解答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中的重要问题;分析检查财务收支和预算的执行情况;培养初级会计人才。     第十五条 高级会计师,负责草拟和解释、解答在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系统或在全国施行的财务会计法规、制度、办法;组织和指导一个地区或一个部门、一个系统的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培养中级以上会计人才。
     第四章 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   第十六条 各级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应根据会计人员的编制定员、专业职务限额比例、所担负的任务和会计干部队伍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按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
       第十七条 聘任或任命会计专业职务,应由本人申请、单位推荐,经会计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考核评议,确认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   单位行政领导人应根据工作需要和规定的限额,在评审委员会确认的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中聘任或任命;未经评审委员会确认符合任职条件的,不得聘任或任命。
       第十八条 各级评审委员会成员应由具有较高的会计专业水平或担任高一级会计专业职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人员担任。在评审委员会成员中,具有较高会计专业水平的中、青年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九条 会计专业职务任期一般每任不超过五年,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连任。  在任期中工作成绩突出者,经评审委员会评议合格,可在规定的限额内提前晋职。   第二十条 对由于专业职务名额的限制,未被聘任或任命的会计专业人员,各单位要区别情况,妥善安排。
  应允许和支持他们到其他单位任职,以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会计专业人员的业绩考核制度,对任职会计专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成绩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记入档案,作为任职、调薪、奖惩和能否续聘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评议、聘任(任命)会计专业人员,应坚持任人唯贤的原则。各级领导要认真掌握有关政策,保护聘任(任命)单位和会计专业人员双方的权益。 对借聘任(任命)之机打击迫害会计专业人员的领导干部,或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果、骗取会计专业职务的人员,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应根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参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则,由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依据本条例的规定,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军队系统的会计专业职务的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的解释属财政部。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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