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和继母已经办理了协议离婚,离婚后继母和她的子女们还有理由再要求分割我父亲名下的房吗?我父亲和继母已经办理了协议离婚,离婚后继母和她的子女们还有理由再要求分割我父亲名下的房吗? 2002年我父亲和我的生母单位分得房房改房一套。我父亲当时明确表示:他无力出钱买房,并提出此房谁出资就属于谁,继母也做出明确承诺,不对该房主张任何权利,我父亲和继母在世期间房屋归他们居住使用。
签有协议、立有字据和继母本人及四个子女按的手印(没有经过公正)。为此,购房款由我哥和我二人全部交付,房产证上写的是我父亲一个人的名字,我和我哥是该房的出资人。
我父亲和继母办完协议离婚手续后,继母和她的子女们还有理由再要求分割我父亲的这套房产吗? 。
朋友你好:
上次见到过你相同的问题
这次不同的是你父亲和继母有离婚的迹象
以下是我的建议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公民之间的协议
只要是公民真实意图的表示
无论是否经过公证
都是有效的法律文件
2。
你提到的房产为单位的房改房
是在你父亲和继母的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
但房产的所有权确定
要看房屋本身和购房资金的来源
这套房改房的特点是:
a)是单位分给你父母的房改房
且计入了你父母的工龄和优惠政策
你继母并未参与房改
所以这套房改房是你父亲和母亲共同拥有的
b)购房资金是你和你哥提供的
你父亲和继母没有出过资
你父亲与你及你哥之间有债权关系
作为你父亲现在的妻子
你继母只有居住的权利
3。
这套房产所有权是你父母各占50%
即便是登记在你父亲一个人的名下
也是他们二老的共同财产
与你的继母是无关的
与她的孩子更加没有关系
4。保留好购房时的出资协议
以免对簿公堂时没有证据支持
5。
在你父亲在世期间
如果不掺和上继母
你和你哥应该让父亲拥有该房到百年
但如今掺和着外人最好早做打算
兄弟啊
那份协议很重要啊
祝你好运!
。 。
1。根据婚姻法,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归夫妻共有,房改房应该是你父亲和你生母共有的。即使写的是你父亲的名字,但是婚姻法对物权取得的方式并不遵循物权法,所以真正的产权人是你的父亲和生母!而你父亲的明确表示和你和你哥哥的协议以及你继母的协议字据,不是物权归属的问题,而是债务的问题。
简单说来就是房子还是父亲和生母的,而父亲欠的是子女的债。
2。如果你父亲和你生母已经离婚,房屋产权已经划分清楚给你父亲,那么你父亲目前就是唯一合法的房屋所有权人,否则房屋还是你父亲和生母共有。
而你们兄弟和你父亲的协议,是一个债务关系或者说是一个合同关系,你可以根据这个合同关系随时主张房屋的所有权,前提是:1。 你父亲是唯一的房屋所有权人2。该房改房能够合法流通。
(这一点搞清楚,需要点法学功底)
3。你父亲和继母结婚后,因为房子是你父亲的婚前财产(房产证时间必须在结婚证前),根据我国现存的婚姻法和最新婚姻法解释,你继母及其子女不能主张房屋的产权。
如果离婚协议办好,那么你继母及其非你父所生的子女也不会涉及到继承问题了。
。
首先,“房改房”,是单位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根据1994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职工以优惠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不管夫妻双方参加哪一方单位的房改,其购买公房的行为和享受的价格优惠,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的资格和权利。 即使仅有参加房改的一方享有以优惠价购买公房的资格,其购房时所享有的优惠待遇,包括国家鼓励职工购买公房性质的价格折扣优惠和以职工住房公积金为计算依据的工龄折扣,该优惠利益在其参加单位房改购买公房时已经实现,应属于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
因此,生母单位分得房改房是你们家庭成员的共同共有财产,其中你父亲的房产份额由于是在他和你继母结婚时就已经存在的,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现你继母离婚要求分割房产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此事,应当本着尽可能协商的办法解决为好,如果你继母和她的子女们与你父亲分开后确实无房可住,也应予考虑,法律上有照顾的要求。
同时,有事好商量,多多沟通会减少很多麻烦。
祝你们万事如意!家庭幸福!
。
1、如果当时协议里载明了该房由您及您哥为实际出资人、父母等其人均不享有所有权,那么尽管目前该房屋产权证署名为您父亲,您与哥仍为真正的产权人。 您目前应该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2、父母离婚后,继母与父亲不再是夫妻,无法分割父亲名下的房产。继母的子女若非父亲所生,则不能对房产享有继承权。
法律上如果没有公正,在婚姻有效期内是共同财产的,还是请咨询一下相关的律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