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屋租赁条例2009版中非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租赁合同依法变更或者终止。是指什么情况?
你说的是第41条第1款第3项的内容。 这条说的是,房屋的承租人(也就是与房主签订租赁合同的人或单位)并不在其所承租的房屋内居住,而是由其他人居住,其只是负责租房的情况。 比如,A与房主签订租赁合同,A是承租人。但A并不在所租房屋内居住,而是让其弟弟B居住。这种情况下,如果A死亡或A单位终止,那么租赁合同也变更或终止。
你说的是第41条第1款第3项的内容。 这条说的是,房屋的承租人(也就是与房主签订租赁合同的人或单位)并不在其所承租的房屋内居住,而是由其他人居住,其只是负责租房的情况。 比如,A与房主签订租赁合同,A是承租人。但A并不在所租房屋内居住,而是让其弟弟B居住。这种情况下,如果A死亡或A单位终止,那么租赁合同也变更或终止。收起
公房在原承租人死亡后,能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 有3种情况: 共同居住的人有在此房屋户口;共同居住的人无在此房屋户口;无共同居住人有本市户口的直系亲属...全部
公房在原承租人死亡后,能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
有3种情况:
共同居住的人有在此房屋户口;共同居住的人无在此房屋户口;无共同居住人有本市户口的直系亲属。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规定,
(二)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除以上情形之外的公房承租人死亡,租赁关系终止时,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
你提问中指的非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就终止租赁关系。
如果儿子有上海户口,与老人并没有共同居住,也可以变更为承租人。
要提供亲属关系公证。收起
根据新动拆迁有关法规的规定,拆迁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标...
据新动拆迁有关法规的规定,拆迁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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