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怎么产生的啊!有谁知道啊
人大代表产生的过程:在我国选举有两种形式:一是间接选举,全国人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大,由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二是直接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这两种组织形式在我国《选举法》内都有明确规定。
我国对“直选”进行区划分和选民登记便于选民行使权利
在我国直接选举的地方,即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将人大代表的名额分配到各个选区,由选民按选区直接投票选举。 在划分选区过程中,必须遵循从具体情况出发,便于选民行使权利,便于代表联系选民和...全部
人大代表产生的过程:在我国选举有两种形式:一是间接选举,全国人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大,由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二是直接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这两种组织形式在我国《选举法》内都有明确规定。
我国对“直选”进行区划分和选民登记便于选民行使权利
在我国直接选举的地方,即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将人大代表的名额分配到各个选区,由选民按选区直接投票选举。
在划分选区过程中,必须遵循从具体情况出发,便于选民行使权利,便于代表联系选民和接受选民监督的原则。
选民登记是对选民资格的法律认可,是关系到公民是否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是否能行使选举权的重大问题。
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凡年满18周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我国公民都应列入选民名单。《选举法》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
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
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是民主选举的基础环节,是能否充分发扬民主、选好人民代表的关键。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按照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选举法》还规定,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具体说来包括两个层次:一是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单位,代表候选人由选区的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
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15天以前公布,并在该选区的各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5天以前公布。二是在实行间接选举的单位,则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代表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把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代表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反复酝酿、讨论、协调,并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同时,《选举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均实行差额选举。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选举。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选举法》还规定,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也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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