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刚申请了一般纳税人,现处于辅导期阶段,但总公司在北京的专柜有一笔货款需要收回,总共是80万元,但商场那边要求我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汇款,如果分公司开具了80万的增值税发票,交税要交很多,但我们没有进项可以抵扣,因货是香港公司提供的,该怎么办呢?另外,如果公司只有销项没有进项的话,税局会不会查帐? 总公司在香港,分公司在深圳
1、货是香港公司的,如果是通过合法途径进口的应该有发票呀? 2、如果无进项税可抵扣,应交增值税=800000/1.17*17%=116239.32
如果是在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先去买25份增值税发票,开票金额为千元版的,等开完再去专管员那购买剩下的发票,此时需要预缴之前开完的那25份发票的税款,计算公式为: 需要预缴的税款=所开25份发票的价税合计金额/(1+3%)*3% 预缴完税款才可以购买剩下的发票再开增值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