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百年前,我家的祖辈在朝阳区一个村落购置了一份宅基地。由于58年我家人口多吃不上饭,就用一小部分宅基地换了10斗高粱米让家人充饥。我们祖辈人还在我们剩余的宅基地上划出一条可供两家人走的通道。当时表明这条道只有对方行走权, 还属于我家的宅基地,我们家祖祖辈辈五代人都是这样延续着走下来了,这样也就形成了前后两姓人家。然而93年村里办理宅基地使用证时,不知什么原因没有把这条关道划在我家的土地证里(这件事情我们也是后来才知道的)后院人家的土地使用证里也没有这条关道。近几年,我们有于在外忙于工作,疏于维修就被后院的人家,私自拆除我家后院的围墙,并在关道上砌了一道铁门,口头上还是承认这条关道是我家原来的宅基地,可是今年五一,他家趁放长假之机,把属于他的院子盖满了房子,把两家的关道作为他家的院子,随意挖沟,砌水井,堆放杂物,并且不许我们进出他们私自砌在关道上的铁门,并扬言他们关上门,这条关道就是他家的,如果因为我们进出而丢了东西,就赖我们!
我们找到了村委会主任,他说你们这么多年没走,这条道他家砌了门,那就算他家的了,你们不如说点好话,求求他家,或者花钱把那条道买回来……
我真不理解我们两家的共同关道,被他家据为己有,为何他家不用花钱买道走,我们却要买原属于我们家的宅基地上的关道。
求助各位律师帮我参谋一下,我要怎么处理这件事情,打官司我是否胜诉?
我不想要回这快宅基地,只是想两家共走这条路,有我出入的路权,因为我现在出入时只能穿越别人家的院子,很不方便。所以想走这条路。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一百年前你家祖辈购置的宅基地是不能作为今天宅基地权属的依据的。如今你的宅基权属证明,只能是1993年颁发给你们家的宅基地使用证。
但是,如果你“现在出入时只能穿越别人家的院子,很不方便”。 且“后院人家的土地使用证里也没有这条关道”。那么,你还是有可能争回这条关路的通行权的。
理由是: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全部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一百年前你家祖辈购置的宅基地是不能作为今天宅基地权属的依据的。如今你的宅基权属证明,只能是1993年颁发给你们家的宅基地使用证。
但是,如果你“现在出入时只能穿越别人家的院子,很不方便”。
且“后院人家的土地使用证里也没有这条关道”。那么,你还是有可能争回这条关路的通行权的。
理由是: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0条更明确规定:“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101条同时规定:“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
呵呵,现在你该放心一些了吧?。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