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理工大学二本B类转专业的流程
桂林电子工业学院普通本科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由本院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医院或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全部
桂林电子工业学院普通本科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由本院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医院或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到所在系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的,按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课程选修与免修、免听
第五条 学生根据《选课指南》、本专业的教学计划及教务处提供的学期课程表,每学期第十五周左右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上网选修下一学期课程。
经批准选修的课程,一般不得变动,如确属选修不当,可在新学期开学初两周内办理改选、退选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课程选定后,应按规定参加课程的各项教学活动。考核、成绩与学分的登记、学籍处理等均以办理注册及选课手续为依据,未办理注册和未选课的学生,不予安排教学活动。
学生每学期主修专业的修读学分控制在15-30学分,少于15学分按15学分收费。对于学有余力,累计学分绩在75以上的学生,经批准可增选学分,但增选部分不能高于6学分。
学生首先要保证必修课的学习,对于有严格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按顺序修读。
必修课与选修课的学分、限选课与任选课的学分不能相互替代。
第六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院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七条 累计学分绩在80以上,如对某一门课程已有一定基础,通过自学能达到教学计划的要求,可申请免修该课程。申请免修的学生应在上一学期选课期间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领导审查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并按要求做完有关实验,即可直接参加该课程的结束考试。
每个学生每学期最多只能申请免修二门课程。免修课程必须按规定选课交费。
第八条 部分跨年级修读的课程、辅修以及修读第二专业课程的上课时间与主修课程上课时间有冲突的,经任课教师批准,学生可申请免听冲突部分的课程内容。
但仍须做实验,按时完成作业,参加课程的测验及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九条 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和各种单独开设的实践教学环节,不得申请免听和免修。
三、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应当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的考核(含平时过程和实验等),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的学分。
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的,可提出书面申请(因病须附医院证明),经所在系分管教学的领导批准,再到教务科办理退考手续,但所修课程的学费原则上不予退还,该课程可在下一开课学期再次选课学习。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必修课和专业限选课成绩的记载采用百分制;专业任选课和集中性实践环节(如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课程设计、物理实验、电装电调实习、金工实习、生产实习等)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人文素质课、公共任选课、入学教育与国防教育课采用二级制(合格、不合格)。
第十二条 为了反映学生学习的质量,采用学分绩评定方法。
学分绩= ∑(课程学分数×课程成绩)/∑课程学分数
学分绩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可以作为学生增修、修读第二专业、第二学位,授予学位、评优等的重要依据之一。
按学期计算的学分绩称为学期学分绩,从入学后不分学期累计计算的称为累计学分绩。
有关学分绩的计算说明如下:
(1)计算学分绩的课程为必修课、专业限选课(含超过教学计划规定多选的部分)及部分集中性实践环节(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课程设计、物理实验、电装电调实习、金工实习及其他经教务处认定的实验或实践环节);
(2)采用五级制的课程成绩折合成百分制后再计算,其对应关系为:优-95,良-85,中-75,及格-65,不及格-40;
(3)学生对已取得的考试合格成绩不满意时,可以再次选课学习,成绩按该门课程所取得成绩中的最高分记载并以此计算学分绩。
第十三条 对分档次的课程,学生可以选择本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档次,也可以选择其他专业中更高档次的同一课程。高档次课程所取得的成绩乘以一定的系数(高一档乘1。15,高二档乘1。25,高三档乘1。
35,但乘系数后的课程成绩最高不能超过100分)后作为原专业课程成绩记入档案并计算学分绩。
第十四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军训、劳动等都要考核。
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无故不参加者,以旷课论,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对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该次考试成绩无效,计算学分绩及学籍处理时以零分计。
对考试作弊者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七条 课程结束时,学生参加考试资格的认定,以及试卷命题、改卷、课程成绩的评定、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分等具体规定详见《桂林电子工业学院关于考试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十八条 必修课及专业限选课考试不及格,可通过再次选课学习获得学分,次数不限,但应按规定听课、做作业、做实验和参加考核,成绩按最高分记载。
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实验和实践环节的学习和考核。
有关实践环节的考核办法,详见《桂林电子工业学院实验成绩评定与记载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学生动手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培养,使优秀学生脱颖而出,学院设立学生创新学分,详见《桂林电子工业学院创新学分及成绩评定方法》。
第二十条 非计算机专业的学生修读《计算机文化基础》课程后,以参加“全国高校计算机联考”一级考试所取得的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理工类专业的学生修读《C语言程序设计》课程和其他专业的学生修读《数据库原理》课程后,以参加“全国高校计算机联考”二级中的《C语言》及《Visual Foxpro》考试所取得的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个别专业经确认不宜挂钩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各次考试成绩均记入本人成绩库,以备查询。任选课、人文素质课的考核只记入及格成绩,不及格者须再选或另选其他课程,以保证修满规定学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第七学期的专业限选课考核不及格,如果第八学期不开设相应课程,则在第八学期初给予一次重考机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原则上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其他学分后,方可最后进入毕业设计(论文)阶段。若所欠其他学分超过14学分(不含公共任选、人文素质及体育课程),不允许参加毕业设计(论文)。
四、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入学后,属下列情况之一,经批准可以转专业、转学:
1、学生确有拟转入某专业的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由学院医院或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或其他高校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3、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办理转专业、转学手续: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在不同科类之间转专业,且没有证明具有拟转入专业特长的材料者;由外校转入我院未经学院相关系和教务处考核或考核不合格者;
3、由低录取批次转入高录取批次、低学历培养层次转往高学历培养层次者;
4、非普通高校转入普通高校者;
5、由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者;
6、应做退学处理者;
7、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六条 转专业、转学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专业,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同意并推荐,拟转入系审核同意,由学院教务处审批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2、转入其他院校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系审核,经本院和转入学校同意,报自治区教育厅批准。跨省、区者须经自治区教育厅和转入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须转户口的由转入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3、外校转入我院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校发函推荐(附学生的大学学习成绩、加盖录取学校印章的招生录取名册复印件)、经学生本人向我院申请,拟转入系同意接收,教务处审查,分管副院长审定,学院同意接收后,由拟转出学校报其所在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从外省转入的,须报自治区教育厅批准。
4、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办理。
5、被批准转专业、转学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
6、转专业、转学的学生累计在校实际学习年限(含转专业、转学前的时间)不能超过六年。
五、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1、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因特殊原因或困难需暂时中断学业者。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特殊原因,经批准可休半年或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二十九条 申请办理休学的时间一般在每学期开学后三周内进行(因病休学的除外)。
学期中途休学者,其休学时间从教务处批准的日期算起,已经考核通过的课程予以承认,不及格的课程不予撤销;未经考核的课程可予退掉,但已经确认的选课学费原则上不予减免。
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应填写休学申请表(附证明材料和家长意见,因病休学须有学院医院的证明),经所在系领导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并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领取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三十二条 已办理休学手续的学生应离校回家,往返路费自理。休学学生的户口不变更。
第三十三条 学院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三十四条 学生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五条 学生自费出国留学,可申请保留学籍一年,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十六条 学生出国探亲、旅游,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期内。
第三十七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期满的学生,应于学期开学前向所在系申请复学,经系分管领导批准,教务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院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2、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如要报考其他高校,须先办理取消入学资格或退学手续。
六、退学警告与退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25学分,给予退学警告。
退学警告期限为一年。退学警告期间每学期所选课程学分数亦应控制在15-30学分之间,并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本人的情况合理地选课。
达到退学警告条件的学生,各系应书面通知家长。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1、退学警告期满后,不及格学分超过25学分的;
2、连续两个学期所选课程学分数均少于15学分的(特殊原因经批准的除外);
3、一学期内选课学分数为0的;
4、在校学习时间超过6年未完成学业的;
5、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6、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提出复学申请也未提出续休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7、经学院医院或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8、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9、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以上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处分。
第四十一条 在处理因成绩问题而被给予退学警告或退学的学生时,学分的计算按本专业的课程学分(含超过教学计划规定多选的专业限选课的学分)计,专业任选课、公共任选课、人文素质课、公共体育课的不及格学分不列入计算。
第四十二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院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7天,即视同送达。
退学决定书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并依照相应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三条 退学的学生,应在一个月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四条 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但在退学后三年内,重新参加高考,经本院正常录取重新取得学籍者,按相应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原已取得的课程学分予以承认。
七、辅修、第二专业与第二学位
第四十五条 辅修制是指学生在完成主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的基础上,修读本院其他专业核心课程的教学管理制度,辅修面向全院学生开放;第二专业是指学生在完成主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的同时,修读其他专业的基础必修课和专业基础必修课、专业限选课和专业任选课及相应的实践环节,通过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而取得第二专业毕业证书的教学管理制度;第二学位是指学生在取得本专业学位的同时,修读不同学科门类的另一专业并取得学位证书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条 修读第二专业、第二学位的条件、课程安排及学籍管理等规定详见《桂林电子工业学院本科生修读第二专业、第二学位管理条例》。
八、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七条 本科生标准修业期为四年。
对学业优秀,且符合本条例有关毕业要求的学生,可允许其提前毕业。在标准修业期内未修满规定学分者,可允许其申请延长修业期,延长期不能超过两年。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教育计划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并达到所在专业本科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发给本科毕业证书。
符合“桂林电子工业学院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条例”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期满才能毕业。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计划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但成绩未达到规定的要求,不及格学分数少于25(含25)学分的,可申请结业;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超过规定年限,未按要求修完教育计划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或不及格学分数超过25学分的,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结业的学生,在离校后两年内,学生可申请回校对不及格的课程补考一次,成绩及格后凭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
换发毕业证书的落款日期,按换发时间填写。逾期不申请补考或补考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补考。
第五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教务部门核实后,可按补办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院追回并报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九、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在《桂林电子工业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桂电教 [2003]30号)基础上修订。
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5级起执行。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