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供应商通过银行汇给一笔产品推广费,这钱主要会用在他们的产品推广上,现我公司在推广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发票写我公司的名称,我要如何入账?谢谢大家了
我觉得本来应相当于代厂家办理推销业务,收款时计入“其他应付款”,发生费用时冲减该科目即可,不列入自己的成本费用科目。相关费用的发票应开厂家名称,将发票转给厂家就可以了。
如果最后有部分余款归自己,可以冲减自己的销售费用吧(不知道税局检查是否允许);或者作为代理收入,涉及营业税(开票给厂家)、企业所得税。
但现在开的是自己的名称,就有了问题,相当于是自己的费用了,既然有费用,根据权责发生制就要有相关的收入匹配。
所以收到的厂家推广费就应确认为自己的收入,可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计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自己想的,不知道妥当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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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是收取产品推广费,是应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发生的费用作其他业务费用,这样处理是合理合法的。
1。有一点必须明确,此业务的收纳,不管财务核算如何,税收必须缴纳营业税(价外费的情况,计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2。就营业税范畴,差额计征,是由严格规定的,只要没有明文规定,包括营业税条例及细则、税务的部门规章,就得全额计征营业税。
3。此类业务实践中,会存在两种情况,楼上的说一种情况,另一种是,把推广发生的发生支出的发票抬头直接写成工厂的,账务处理,通过往来科目直接冲销。
地税稽查中,此种情形只会被认定为漏记收入,补征营业税。
道理很简单,如果是厂家形成的支出,为什么资金要通过你的账户,如果说是代厂家具体操作,那不是中间商的营业收入是什么,如果你用的是代理业发票还勉强有的说,服务业发票-也就是其他服务业税目,指对的就是“利用。
。。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4。如果推广费的计算,来已于采购额的百分比,那属于价外费用范畴,计征增值税。包括中间商对客户,厂家对中间商。
国税稽查会把价外费作为稽查的重点,哪怕你交了营业税,也得全额补征增值税,多交的营业税,自己去地税申请退税。
5。
综上,
借:其他业务支出 (取得收取推广费单位的服务业发票)
贷:银行存款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从厂家取得兑现的推广费,并给厂家提供服务业发票)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银行存款。
我觉得应该走代收代付。即使有结余,也只是结余缴纳税金
这个要算收入吧?属于向厂家提供的劳务收入,应该要进入其他营业收入,核算营业税
银行汇款应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支出应该计入“其他业务支出”明细账分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