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给的房屋办不了土地证1993年由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规定:“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时,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认为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或者处理的土地、房屋权属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因此,你只要有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那么完全可以向当地国土部门申请办理过户手续。
但是你的事情为什么会无法办理土地证呢?我想问题可能就出在划拨用地上。时至今日,法院系统的绝大多数人依然还认为划拨用地是没有...全部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规定:“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时,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认为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或者处理的土地、房屋权属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因此,你只要有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那么完全可以向当地国土部门申请办理过户手续。
但是你的事情为什么会无法办理土地证呢?我想问题可能就出在划拨用地上。时至今日,法院系统的绝大多数人依然还认为划拨用地是没有价格的,因此,在判决、执行中,往往只对地上建筑物的价值进行评估,然后连同划拨土地使用权一起判给他人抵债。
但实际并不是这么回事,划拨用地依然是有价值的。一宗土地的地价构成包括了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取得成本,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租金等多种形式),二是宗地内开发成本,即原土地使用者为了使土地达到开发利用条件而对该宗土地进行的开发投入(比如铺设管线、平整土地等等),三是宗地外配套成本,即为了土地能够利用,而进行相关外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的成本。
划拨土地只不过没有第一项成本而已,后两项成本却是实际存在着的。法院判决忽略了这一部分费用,无疑是对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侵犯,对你而言,这部分土地的价值也属于你额外得到的意外之财,实际属于不当得利。
虽然按照规定,国土部门就算对判决或者裁定有意见,也只能通过向法院提审查建议的方式来解决,而不应该为难你,但是,毕竟当年最高人民法院和两部委还没有出台有关协助执行的通知,当时土地部门不敢给你办证,怕出现麻烦也是情有可原的。
因此,建议你先向当地国土部门了解一下不给办证的原因,如果真的是卡在了有关地价评估问题上,那么应要求国土部门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同时你也可以找执行法院反映一下这方面的情况,法院审查后重新判决,这样应该很快可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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