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会计高手帮忙!劳务公司会计处理
有可能吗?
按规定,你应该按全部收入计算营业税,包括给民工的工资。
所得税既然是核定的,那自然也要包括给民工的工资,因为核定收入征收,税务机关就人为你成本不真实才这么定的。
会计上你喜欢怎么弄就怎么弄,公司的经营者、股东没有意见就行,但纳税方面不行,必须按规定进行纳税。
所以你要会计处理上“只将管理费确认为收入,将民工工资作为代付项目挂其他应付款”是可以的。
但税法上不行!你这么处理是违法税法规定的。
当然,你要这么处理,没人阻拦你,但后果嘛,这就好说了。
你对这文件的理解可能有问题:
这文件是有这规定,但前提是相同业务的总、分包,比如说,建筑业的总、分包,设计服务的总、分包,旅游...全部
有可能吗?
按规定,你应该按全部收入计算营业税,包括给民工的工资。
所得税既然是核定的,那自然也要包括给民工的工资,因为核定收入征收,税务机关就人为你成本不真实才这么定的。
会计上你喜欢怎么弄就怎么弄,公司的经营者、股东没有意见就行,但纳税方面不行,必须按规定进行纳税。
所以你要会计处理上“只将管理费确认为收入,将民工工资作为代付项目挂其他应付款”是可以的。
但税法上不行!你这么处理是违法税法规定的。
当然,你要这么处理,没人阻拦你,但后果嘛,这就好说了。
你对这文件的理解可能有问题:
这文件是有这规定,但前提是相同业务的总、分包,比如说,建筑业的总、分包,设计服务的总、分包,旅游业、联运业等这些行业都在把业务分下去的时候都可以扣除成本,但负有扣缴义务。
即使你符合这些分包条件,但总包人只负责缴纳:总价款-分包价款后剩下部分的税款,而分包人负责自己分包的部分。说个有数字的例子可能比较清楚
A工程造价100万,甲为总承包人,乙为劳务承包人,劳务承包费30万,管理费10万,剩下的60万甲自己负责,那各方纳税是:
甲:自己缴纳60×5%=3万
乙:自己缴纳40×5%=2万
甲呢,还有负责把乙需要缴纳的2万税款进行扣缴
同样的,乙如果把30万分给民工,而民工如果作为一个承包者来承包的话,那由民工们负责缴纳这税款,而乙就有责任扣缴这部分的税款,但现在乙是作为劳务费给民工的,那就相当于乙雇用这些民工,双方是雇用关系,不是分包关系,民工们不会去缴纳这税款的,他们也不是这项目的纳税义务人,因此这税款就由乙来负担了。
如果你说甲按总包缴纳营业税的话,这有可能吗?他们自然不会负担不属于自己的税款,最终要找你要的,他们也会看这文件的。
以上是对营业税的,而对所得税,查验征收本来就适用那些成本不真实的企业,自然不会管你取得的收入用在哪了,而且会计上确认收入本来和税法上确认收入就有可能不一样的,会计确认收入更多的趋向于以支配额的才算收入,而税法确认收入以劳务、业务成立后资金流量确认收入。
而且,你现在认定收入是扣除了成本,那和查账征收的应税所得额更加接近了,但你并不是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啊。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