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在广州花都打工,与我爱人同居9年,现在以及是两个孩子的母亲了。可是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到我爱人或我家乡那里登记,更没有领取结婚证。我们现在可以到我或者我爱人的家乡或者花都的民政部门登记吗?
还有更重要的是由于我有好多年都没有回家,家乡那里已经没有了我的户口,而且我的身份证也于去年到期了。这样的话会不会更困难啊?
我刚刚注册,积分不多,不过我愿意献给大家。希望各位不吝赐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全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从以上规定看,为发保障你自己的合法权益,你应当办理结婚登记。但是,没有户口就有些麻烦了——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
第五条规定:“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所以,你没有户口是无法办理结婚登记的。
但你可以回到你原来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查找斧户籍档案,请求恢复户口的。如果你的户口已经被注销了,你可以向法院请求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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