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版新制度审计书第172页(第八章审计计划一章节第三节)谈到“如果注册会计师决定接受更低的重要性水平,审计风险将增加”。 我个人的理解正好与这句话相反:如果注会接受了更低的重要性水平,则会实施更多的审计程序,那么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注会发表不恰当意见的可能性(即审计风险)便会变小。 不知道我是哪里理解错了?谢谢大家不吝赐教!!!
“接受更低的重要性水平”,是风险的评判标准降低了,评判标准降低,原来认为是风险的,按照低水平的接受原则,就不是风险了,审计风险当然有了。
“接受更低的重要性水平”,是风险的评判标准降低了,评判标准降低,原来认为是风险的,按照低水平的接受原则,就不是风险了,审计风险当然有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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