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08年因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提出仲裁,并于08年11月份由中院判决单位败诉。但单位却不为我出具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转接,并且拒付赔偿金。我于当年年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单位在09年初的缴纳社保的时候因没有为我办理档案转接手续,因此一并将我的社保也缴纳了。
因此我想问:这是由于单位单方面原因不肯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及办理档案接转手续造成的。
而且到2010年现在为止,单位也没有办理任何相关劳动手续转接。那么单位的此种做法是否已经严重违返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我的社保是否应由原单位在没有为我办理档案转接之前由原单位支付。因没有档案关系,我现在的单位无法为我缴纳社保等。法律依据和出处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