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
续,并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 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处警告或者 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
续,并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 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处警告或者 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