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能赔付吗?
【十五种车险保险公司拒赔】很多车主都以为给车辆投保了“全险”,出险后就会由保险公司为一切损失“埋单”。实际上,“全险”只包括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玻璃险、划痕险、车上人员责任及不计免赔等险种。 而即便投保“全险”,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公司也会不赔付。本刊记者从财产保险公司了解到,主要有以下15项损失情况被列在保险范围以外:1。地震导致的损失不赔 一直以来,保险公司对地震造成的损失排除在保险责任以外。 车险条款沿袭大部分财产保险的免赔惯例,在覆盖的大多数自然灾害中,也没有加入地震责任。专家也表示,由于缺少数据累计和经验支持,保险公司承保地震风险尚不成熟。2。精神损失不赔 精神损失属...全部
【十五种车险保险公司拒赔】很多车主都以为给车辆投保了“全险”,出险后就会由保险公司为一切损失“埋单”。实际上,“全险”只包括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玻璃险、划痕险、车上人员责任及不计免赔等险种。
而即便投保“全险”,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公司也会不赔付。本刊记者从财产保险公司了解到,主要有以下15项损失情况被列在保险范围以外:1。地震导致的损失不赔 一直以来,保险公司对地震造成的损失排除在保险责任以外。
车险条款沿袭大部分财产保险的免赔惯例,在覆盖的大多数自然灾害中,也没有加入地震责任。专家也表示,由于缺少数据累计和经验支持,保险公司承保地震风险尚不成熟。2。精神损失不赔 精神损失属于间接损失范畴,保险公司缺乏针对精神损害的定损标准。
车险条款会有明确规定,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赔偿视为免除责任。虽然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但受害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致害人要求赔偿精神损失。3。修车期间的损失不赔 保险公司在事故车辆送往修理前,都会派专人前往勘查定损,确定修理价格。
如果车辆在送修期间再次发生任何碰撞或被盗,保险公司将拒赔。而修理厂对车辆有妥善保管责任,故对车主的损失应进行赔偿。4。操作不当致损的不赔 去年夏季的汛期台风造成不少车辆发动机严重损坏,这一条款也随之浮出水面。
保险公司表示,车辆行驶到积水深处,发动机熄火后,驾驶员再次强行打火才造成发动机损坏,损失属于操作不当造成的。因此,保险公司不予理赔。5。单独爆胎损失不赔 在各家保险公司实行个性化新条款后,都将车辆未发生其他部位的损坏,只是车轮单独损坏的情况加入免赔条款,且均未设立相应的附加险予以补充。
如果由于轮胎爆裂而引起的碰撞、翻车等严重事故,造成车辆其它部位的损失,保险公司依然负责赔偿。6。未经定损送修的不赔 如果车辆发生异地出险,或者事故发生在非工作时间,车主也必须先通知保险公司前来定损,然后送去修理厂。
否则保险公司会因为无法确定实际损失金额而拒绝赔偿,对于1000元以下的轻微物损,则需要交警提供事故处理单。7。私下放弃追偿的不赔 如果车主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交警定己方为无责,不能因为嫌麻烦或发善心而私下放弃向对方司机要求赔偿的权利。
根据规定,无责方车主一旦放弃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也就等于放弃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的权利。8。部分配件被盗的不赔 一直以来,不少车主都有这样一个误区:以为投保全车盗抢附加险后,车辆一旦发生被盗、被抢事件,保险公司会对损失物品配件负责赔偿。
实际上,如果不是全车被盗,只是部分零部件如轮胎、音响、照明设备等被盗,那么车主只能自认倒霉。只有在全车发生盗抢,警方立案后一段时间未能侦破或寻回后,才能得到保险理赔,由保险公司获得车辆所属权。
9。拖带无保车辆的不赔 如果车主开车拖带一辆没有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上路,在与其他车辆相撞后,保险公司不会对此作任何赔偿。因此,拖车时的行驶风险要提高很多。10。撞到自家人不赔 保险事故中的第一者、第二者是指保险人、被保险人。
除却这些人以外的都被视为第三者。在车险条款中,被保险人或驾驶员的家庭成员排除在“第三者”的范畴以外。如果保险车辆与自家人发生碰撞,也将被视为免责。同样,同一单位名下的两部车辆发生碰撞,也不能通过第三者责任险得到赔偿,但通过车损险可以得到赔偿。
11。零件单独损坏的不赔 由于车灯和倒车镜的位置很容易因车主无心擦蹭而受损,于是某些修理厂为骗取保险金,将以前换下来的破损车灯装到车型相同的其他车上骗保。保险公司为遏制这些骗保行为,故设立车灯或倒车镜单独破碎不予赔偿。
12。停放溜车撞损的不赔 在某保险公司的车险条款中,在行驶中溜车发生碰撞的能获得保险赔偿,而停放期间溜车的碰撞损失却得不到赔偿。其他保险公司的条款中尚未对此有明确规定,车主在投保前,应该尽量多地了解条款内容。
13。加装设备损坏的不赔 买车后,很多车主会自己加装电视、音响、冰箱、行李架等设备。以前保险公司都不会主动提示车主为此单独投保,发生保险事故后,这部分设备的损失自然得不到赔偿。如今,保险公司新增的附加条款填补了空白,新增加设备损失险能够让这部分设备得到保障,车主投保时须列明车上新增加设备明细表及价格。
14。随车物品致损的不赔 现在不少车主喜欢DIY自己的爱车,并为车辆安装不少配饰,也使得有限的车辆空间能够存放更多的物品。但这样做也不尽是好事,过多过重的物品一旦超越车辆本身承载量,会对车辆造成损害。
如果车辆被车厢内或车顶装载的物品压伤、击伤,保险公司将不负责赔偿。15。司机违法驾驶不赔。酒后驾车、无照驾驶,行驶证、驾照没有通过年检,在以上这些情形中,司机不具备上路行驶的资格,严重违反交通法。
16。此外车辆行驶证未年审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6条被保险人义务和其他事项第9款约定: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险单无效。
案例:2000年5月15日,程平向深圳一家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基本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所投保的车辆是本田车,价值30万元,保险期限是2000年5月16日至2001年5月16日,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投保人交纳了保险费。
车辆行驶证有效期是2000年3月1日至2001年3月1日,保险合同成立。2001年5月2日晚9点20分,程平驾驶本田车在滨海大道由东向西行驶,突然一行人横穿马路,车辆避让不及撞上道路隔离墙,车辆严重受损,司机安然无恙。
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及时赶赴现场查勘,认定该车辆报废,推定全损。在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供的索赔单证中,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发现,该车辆行驶证于2001年3月1日到期,车辆未再办理年审。保险公司依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6。
9条约定拒赔。但被保险人认为保险公司应当赔付。因此,此案保险公司是否赔付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理由分别是:一、认为保险公司应拒赔:机动车辆条款中约定:“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险单无效。
”此约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车辆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方准行驶”。第二十条“机动车必须按车辆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行驶”。
也就是说,车辆无行驶证,保险公司不承保,车辆行驶证到期不年审或年审不合格,车辆不能上路,而且未检验合格的车辆存在事故隐患。我们认为,保险合同双方在不违反国家强行性规定的情况下可根据自愿原则约定,机动车辆行驶基本要件是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险合同双方可约定投保的车辆必须是有效行驶证,并且要按时年审。
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也可找到依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因此,在车辆行驶证过期的情况下,保险合同附解除条件成就,此时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公司完全可以拒赔,二、认为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持该观点的人认为,机动车辆保险条款6。9条约定不正确,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本保险合同在成立时有效,因此不能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突然无效。本人认为持此观点者没有领会《合同法》第四十五条“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的规定。正确的做法应该是结合起来看待此问题。举一个例子,一家贸易公司向一家财产保险公司约定投保国内货运险,保险期限一年,一次该贸易公司用卡车运送货物时因车辆倾覆,货物受损,经查受损的货物是毒品。
虽然,该货物受损是由于保险事故引起的,但由于运送毒品违反了国家刑法,保险公司不承担毒品的损失,这一次运输保险合同无效,但在保险期限内运送的其他货物的保险合同仍有效。因此,支持在车辆无有效行驶证的情况下保险仍有效的观点是错误的。
为了进一步阐述拒赔观点的正确性,我们再学习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即“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也就是说,尽管被保险人投了保,仍必须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车辆到期不年审或年审不合格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有人说,车辆未年审并不能说车辆行驶就不安全,我们说法律法规规定车辆年审合格后才能上路行驶,连法律法规都敢违反怎么能谈安全呢?保险条款中专门约定了被保险人的义务,不能保了险就认为万事大吉,出什么险都由保险公司兜着。
通过上述论证,本人认为,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6。9条的约定是正确的,本案虽然发生了保险事故,但由于车辆无有效行驶证,保险公司拒赔于法有据。,驾驶员与准驾车型不符、实习期上高速等情形,保险公司在查实后也将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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