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年枉法裁判的案子,在09年3月无意中查看到卷宗,该怎么样追究事情大概是这样的,我父母是在1986年第一次提出离婚的,接着88年,然后90年,在90年的一审中,法官明显枉法裁判,于是我母亲上诉到中院,根据现在在上海市高院档案室里查到的卷宗,二审的法官在工作笔录中,明显提到一审是违法的,因为当时我父母的房子是属于一室户,按照当时上海的房管条例是不能分割的,可是我父亲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就让他的大哥一家将户口直接报道我家的房子里,是直接造了一本户口本!二审法官也认为这个是不合法的,接着当时的解放日报社的房产科人员也在法官的调查中说明了当时是某人通过欺骗以及隐瞒部分事实的手段让他们开出伪证的!可是最后法官却维持了原判!自从我知道了之后,就去高院咨询解决办法,他们就一直把我们推到信访的范围内,说是不能申诉,只有信访!我也找到公安局,公安局信访答复说在90年我父母离婚前,我家被进行了“分户”,这个是有正规答复文件的!可是一直没有能够拿出分户手续!去年年底我将公安局告上法院,法院审理说是过了时效,不予受理!但是公安局在庭上说这个不是分户行为,而现在刚收到中院的再审驳回通知,说是公安局在庭上已经证明“户口的登记行为是在1990年发生的”,可是我也提交证据,公安局的户籍资料上很明显的写着,是从同号楼的5楼迁入到2楼我家的房子里的,叫做同号分户,可是为什么现在变成户口登记了呢?再说了,这样迁户口明显就是不合法的,这点检察院的人也是承认的!但是他们说这种案子太普遍,应该让公安局纪委内部解决,他们太忙不管的!现在我还能怎么办?对于92年的二审提出再审?可是关于那个明显的枉法裁判案子,上海市一中院还有徐汇区法院都不给于任何回复!难道说这样就结束了?这就是所谓的法制社会?。
您好,关于您所提问题回答如下,供参考:
1、 从题意可以看出这是一个关于再审时效问题;
2、 民事诉讼法第184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
3、《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间要求的,应告知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人认为未超过法定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限期要求其提交生效裁判文书的送达回证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裁判文书实际生效日期的相应证据材料;
4、建议您准备充足证据,向上级法院申诉,如有疑问请来电咨询。
。
我的意见:
1、真够多的,看得累;
2、这超出法律咨询范畴了,问题很多,简单说说:
一是你咋说的好像跟父亲有仇似的,你个占房的是你大伯(他哥哥),不论法治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亲情伦理还是有的,即使你同情任何一方,但悲剧对双方都是一个伤害,特别是孩子。
二是你对公安、法院系统提起诉讼,民事案子行政化,这是简单问题复杂化了,难度大到无法解决,而且你还有浪费司法资源的嫌疑。
三是要房子就要房子,干嘛抓住公权力部门不放?这不是什么枉法裁判,想解决问题不要专注于国家犯的错,而要从症结下手。
四是要回房子,可从亲属关系入手,跟父亲和其他家人沟通下,注重感情联系,到底因为什么?家里的财产基于法院判决分配的远远少于基于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分配的。
五是过了诉讼时效,二审终审了什么的,法律书上有个什么审判监督程序,你可以试试,要有空闲的时候;人家给介绍的公安内部解决下我觉得可行,找人家书记诉诉苦,说一说基本情况,态度不卑不亢,别一去就要打架,好像国家欠你的,找书记,不是纪委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