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我方一份进项发票已认证,但在当月对方又发来一份同样金额的发票(只是品名变了),说前一份因品名错误自己在电脑里作废了,重新开了一份。我方又认证了一次,这样我方在税局的系统里有两份进项税。对方说他们不必开红字发票,也没让我方退回他们已作废的发票,只说让我方在申报时将他们已作废的那份金额填到‘进项税额转出’栏里。
而我们现正在网上申报填表,主表进项税的金额是两份发票的合计数,应交税金数自动生成。而在另表里填‘进项税额转出’,填上后生成的应交税金数与主表不符。怎么办啊。这种情况对方可以不开红字发票吗(我们已认证但还没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
务。
上述六种情况在初购进时并不知道其用途时而已作进项税,而后用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的,则做为进项税额转出,如果购进时已知道将用于非应税项目或其他不予抵扣的情况,则购进时就不能作进项税处理。
显然,你单位的情况不能做进项税额转出,只能将上述不正确发票退回,再用红字冲回,试想如果你只做进项税额转出,存货二次入库又怎么下账呢?还有难道要挂一个永远无法消除的往来吗?因为实际上你只收到一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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