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车牌如何处理?最近看报纸,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对方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的行为,最好的办法是到公安机关报案。 以下提供一起案例
2003年10月31日,本网以《大胆“周亮”偷车牌讹车主》为题首次报道“车牌绑匪”系列案件。招商银行沈阳分行保安部负责人将该篇报道内容作为警情通报给全市27个自助银行网点。
2003年11月17日,招商银行沈阳分行在监控“车牌绑匪”20天后,协助公安机关将两名“车牌绑匪”抓获。次日,本网对此案进行追踪报道。
2004年5月2...全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对方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的行为,最好的办法是到公安机关报案。
以下提供一起案例
2003年10月31日,本网以《大胆“周亮”偷车牌讹车主》为题首次报道“车牌绑匪”系列案件。招商银行沈阳分行保安部负责人将该篇报道内容作为警情通报给全市27个自助银行网点。
2003年11月17日,招商银行沈阳分行在监控“车牌绑匪”20天后,协助公安机关将两名“车牌绑匪”抓获。次日,本网对此案进行追踪报道。
2004年5月25日,记者从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两名“车牌绑匪”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分别判刑一年。
敲诈勒索判刑一年
2004年3月12日,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两人犯敲诈勒索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皇姑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从2003年10月至2003年11月间,两人先后窜至沈阳市沈河区、铁西区、和平区、皇姑区及大连市甘井子区等住宅楼下,采用趁夜间无人之机,盗窃他人车牌子后留下联系电话,并让车主按其提供的银行卡账号存入人民币的手段,分别敲诈17名被害人,分别获得赃款2500元、2700元。
2004年5月20日,法院做出判决:被告人王磊、邓小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流窜或结伙或单独以要挟手段强制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社会危害性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共同犯罪中作用不分主从,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失主讲价曾遭戏弄
此案的办案民警告诉记者,此案能够得到核实的被害人有17名,还有不少被害人吃了哑巴亏却不愿声张,助长了“车牌绑匪”的气焰。
家住市府广场附近的刘女士是另一起“绑架”车牌案的被害人,她向记者讲述了因为与“车牌绑匪”讲价遭到戏弄的经历。
5月初,刘女士的私家车牌被“绑架”了,赎金标价200元。在与“绑匪”沟通后,她觉得不该妥协,选择了报案。可就在她开车去补办牌照的路上,“绑匪”给她打来了电话,威胁道:“你就是不给我钱,我也能把车牌卖个百八十元的。
”
刘女士害怕歹徒真把车牌卖了,日后出现“克隆车”,会有更大的麻烦,便与歹徒讲价:“你说能卖100,我就给你100元赎车牌。”“绑匪”勉强同意,让刘女士自己开车去张氏帅府附近取牌子。
在张氏帅府附近一个垃圾房的窗根下,刘女士见到了一个满是泥土油渍的车牌。“为什么只有一个?”刘女士电话质问“绑匪”。对方却说:“200块钱一对儿,100元钱一个。”无奈之下,刘女士只好又往“绑匪”的账户内存了100元,才在“绑匪”的指导下在一棵树下挖出了另一个车牌。
对此,刘女士感到羞辱难当,她表示“真不应该贪小便宜、图省事,遭到坏人这样的戏弄。”
转载自沈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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