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要提折旧吗?
暂估资产(当然要符合规定了),和其他资产一样提取折旧。
首先,之所以要暂估,是因为该资产按规定已可以确认为企业所有了。
其次,固定资产是否应计提折旧的首要条件是,该资产是否已经达到了预定的可使用的状态,而不是是否已经完成了结算。 这在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上最容易体现。
举个例子:建造的办公楼,只要已经交付使用,尽管没有办理完工程竣工结算,不能准确确定该办公楼的价值,但按照规定,应该按照估计价值入帐,并提取折旧,待办理了竣工结算后,再按照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同时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暂说这么多,有什么问题再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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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估资产(当然要符合规定了),和其他资产一样提取折旧。
首先,之所以要暂估,是因为该资产按规定已可以确认为企业所有了。
其次,固定资产是否应计提折旧的首要条件是,该资产是否已经达到了预定的可使用的状态,而不是是否已经完成了结算。
这在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上最容易体现。
举个例子:建造的办公楼,只要已经交付使用,尽管没有办理完工程竣工结算,不能准确确定该办公楼的价值,但按照规定,应该按照估计价值入帐,并提取折旧,待办理了竣工结算后,再按照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同时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暂说这么多,有什么问题再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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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这么多的评论,看来我需要答记者问了。
先回答地瓜:
地瓜说的极是,会计处理能简则简,不一定照搬书本。
但,即便为了避免繁琐而不进行暂估,也只是简化会计处理的一种自愿选择,与“暂估资产是否要提取折旧”,其实是两个问题。更何况,暂估资产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为了提取折旧。
如果,你真的要避免烦琐,而等价值确定后再进行相关会计处理,也一定要在不违背会计制度总体原则,和不损害企业利益的情况下进行。
那么,你就不能简单的看该资产价值是否可以短时间内确定,而至少应考虑这个过程是否“跨年度”。
详细来说:如果资产的价值可以在年内予以“决算”或“确定”,你可以不选择暂估处理,而待价值确定后,再进行固定资产的增资处理,并“补提”折旧。
但不能因此影响外界对你财务状况的评价,不能影响你的纳税处理。
而,假如该资产的价值不能在年内确定,那么至少必须在进行年终会计决算以前,做暂估处理同时补提前几个月的折旧。其原因有二:一是为了会计决算能真实、全面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二是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补提以前年度的折旧,须做纳税调整,而按照规定进行暂估处理,就避免了企业在纳税上的损失。
在这里,提请注意的是:进行资产的暂估处理需要有充分的依据,同样为了让税务机关认可“补提”折旧,也一定要准备好充分的依据。也就是说,如果你前面的工作简单化了,到了这里就要麻烦些,甚至是更麻烦,除非你不补提折旧,但企业的纳税成本就高了,问题的讨论也就没有基础了。
试想,如果折旧不能在税前扣除,不是已经对财务成果造成影响了吗?
再回答玉笛飞声:
回答之前,先说明一下,我先前是针对楼主的提问,即“暂估入帐的资产要提取折旧吗”这个原则性、普遍性问题,来进行回答的,楼主并没有说明他的具体业务情况。
至于楼主在评论中又说“货物已经进入企业但是发票未到,资产价值只能暂估的”,这又变成了一个具体的、个别的业务问题,并且这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就好比前面问的是“离婚后能否再婚”,后面的问题是“已经签字并递交了离婚协议(不能确定是否得到了批准,并拿到了离婚证书)”,呵呵~可能是不恰当的举例,但你们后面的讨论和我先前的回答,已经不在同一基础之上了。
既然这样,玉笛老兄反问我,“象楼主所说的,还符合规定吗?”,我岂不是冤枉,呵呵~
至于我所说的暂估资产的“规定”,制度中既有专门的规定,也有适用于暂估处理的一般会计原则之规定。会计制度中明确规定了,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照规定提取折旧。
税法中也规定了,固定资产价值确定后,除规定情况外,一般不得调整。规定的情况中就包括了“根据实际价值调整暂估价值”。而至于,估计价值的计算等具体业务的处理,也应该遵循权责发生制、合理、配比、真实、客观等一般会计原则。
最后,再发表一下对楼主这一具体问题的看法。
由于楼主只是针对其他人的评论,简单地说明了一下情况,应该说我们对事情的全部情况还不了解。因此,前面所做的一个比喻,也可以说明我对问题的看法,即这是个很多因素不能确定的问题。
最关键的是楼主的情况存在发票的问题。
对于非建造资产,由于其价值都能及时,甚至是提前确定,因此一般不存在暂估问题。如果存在应计入资产成本的其他税费还没有结算完毕,则可以按照货物的主体价值,或合理预计的完全成本,进行增资处理,并按照规定提取折旧。
至于供货发票一般都能及时取得,所以不能成为需要暂估的客观理由,制度中没有专门对此予以提起,也就不足为怪了。
那么,对于楼主的情况,即使有合同和验收交付资料等为依据,但没有发票,暂估还能否成立并得到税务部门的认可,的确是一个问题。
本人没有遇到过,也没有这方面的案例可供参考,因此,不能给予明确的回答。
我的基本判断是,虽然发票是资产入帐的最终依据,但因为发票暂时没有取得,企业根据合同等资料进行暂估入帐的情况(如原材料暂估等)是有的,并能得到税务的认可,准予此部分成本消耗在税前进行扣除。
即使一般的成本费用,在有合同为依据的情况下,也可以进行预提处理。那么,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有充分的证据支持下,照理固定资产的增资也应该可以这样操作。
这只是我的基本判断,仅供参考!
说句废话,还是应该尽快取得发票,何况发票的取得也不是什么困难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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