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临时工费用入账依据的问题有是怎样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因此,按照该规定公司这部分支出可以以工资薪金或职工福利费名义税前扣除。
根据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全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因此,按照该规定公司这部分支出可以以工资薪金或职工福利费名义税前扣除。
根据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国家税务总局的解释是“只有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才属于非经营活动,不缴纳增值税,非本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服务,属于应税行为,应照章缴纳增值税”。
因此,如果临时工等是企业“聘用”的员工,作为员工为本单位提供的服务,不需要缴税和开发票,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否则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关键的问题是,什么是“聘用”?在现行法律法规文件中,没有看到对“聘用”一词的解释。
参照以往惯例聘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是确立聘用单位与应聘的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据此,很多人认为只有签订了劳动合同,才属于"聘用"的员工,不属于经营活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签订劳务合同,属于经营活动,应该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发票.
尽管企业所得税法规和增值税文件要求的不完全一致,但我建议,企业对于外部劳务业务应该采取以下两种做法:(一)签订劳务合同,到税务局代开劳务费发票。
(二)与临时工订立短期劳动合同,同时缴纳适当的保险,然后视同正式员工在工资薪金中列支。也有些企业与临时工订立短期劳动合同,同时要求临时工、农民工提供在当地已经缴纳保险的证明资料,然后视同正式员工在工资薪金中列支。
到底用哪种方法,要看企业具体情况,另外要重视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
以上是我对于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到大家。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