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皮具厂的 员工,进 厂时签了 所谓的 合同,签合同时厂方说 只要签上 自己的名字就 可以了 ,当时诶 有 多想,也 就 签了,是一式一份的,就 厂 方保留了 合同。现在我 要 辞工,厂方 以合同上 需做满3月为 理由不 予以批准,如果 一定要 辞工走人 就 要扣300块钱,请问厂方这样做合法吗?那合同是 合法的合同 吗?我 应该怎样和 厂方交涉?
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所以,“一式一份的,就厂方保留了”的合同是违法的。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所以,“厂方以合同上需做满3月为理由不予以批准”,是违法的,没有“做3个月”的规定,更不需要“批准”。
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全部
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所以,“一式一份的,就厂方保留了”的合同是违法的。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所以,“厂方以合同上需做满3月为理由不予以批准”,是违法的,没有“做3个月”的规定,更不需要“批准”。
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如果一定要辞工走人就要扣300块钱”,也是违法的,你有权主张赔偿。
以上劳动争议,建议你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