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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加名字需要本人去吗

如果我老婆拿我的房产证和身份证去加她的名字,而我本人未到场,能加上去吗?如果她伪造一份委托书那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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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01

0 0

为什么夫妻间都要搞得如此的不信任?如果说你们俩一起供这房子的,即使她不加名字到房产证上她也有这房产的份额。建议你还是和她好好沟通,让她对你有足够的安全感。

2009-12-01

648 0

难道你老婆是以结婚、离婚骗人钱财为职业的?!!!这样的老婆不要也罢!!! 还是早点离婚算了,否则,那天为你的钱财把你暗算了,你都不知道是怎么离开这个世界的!! 安全第一,舒心生活第二,算难以达到,分开算了,何必这么紧张地生活呢?!!! 原则上没有房产证本人到场是不能加人的。 好自为之吧!

2009-12-01

623 0

房产证加名字需要房产本人到场。 有委托公正则拿房产的身份证和公证书和房产证就可以了。

2009-12-01

650 0

    完全有可能!!! 现在的世道你又不是不知道。有了钱,还有啥子事情不能处理的。 唉。 一般来说是需要双方本人到场的,特殊可以例外--正是因为这个例外,就留下了可作弊的机会,其关键的就是房产证管理办证的人怎么审核把关了。
   如果有关串通办事的话,房子被买的可能都会有。   提供几个案例给你参考--多么恐怖啊! 其一:物权法案例 0分 ( 回答:1 浏览:20 提问时间:2009-12-01 09:23 楼道的路灯物业公司没经过我同意,就用我的名字在工行开了户头,现在电费也纳入个人信用档案,我该怎么处理之事,请帮忙回答 其二: 我现在能通过什么途径把房子拿回来 30分 ( 回答:0 浏览:41 提问时间:2009-11-30 14:52 事情大概是这样的,我父母在1990年第三次离婚前,父亲通过非法手段,在公安局替他的哥哥一家搞了一本户口本,地址也是我家的,就是2本一模一样地址的户口本,然后变成了默认的分户行为,导致一室户的房屋被分割,这样我父亲就能达成离婚的目的了!当时由于在一审时发现了问题,于是就上诉了,上诉期间,二审法官在调查了所有证据后,不仅发现了证据都是假证和伪证,以及在工作笔录里都写了“这房屋按照上海市房管条例是不能分割的”,而且当时我母亲的代理律师也提出了这条!我现在在1988年的第二次离婚档案卷宗里,也查到了点痕迹,不过有些东西都消失了,比如当时88年法官所主持的调解会,是想把这件不能分割的房子给换成2间独立的房屋的调解开庭的东西,都消失了,不过我有从当时的代理律师那找到这些东西! 前不久,我本来想通过起诉公安局的行政行为来达到拿回房子的目的,因为现在这个使用权的房子,不仅被分割了,住着2户人家,而且当时获得这套房子的我父亲家的人,还“买卖”了,就是做了个户主变更的手续,从公安局的户籍资料上也能看出,先是原来里面的人全部迁出那本户口,然后过了段时间后,再由“买”下这房子的人迁入户口! 可是一审法院以及二审的中院都以时效过了为由,并且也没有进行合法的审核程序,这点中院的人也承认的,二审时中院只发了张传票说是谈话,结果去了变成了开庭一样的,被告公安局也在!中院说谈话的话应该只有一方才会,而且我们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公安局自己提交的信访答复,说是“分户并不不当”,可是在那次谈话时,他们就改口说是“报户口”不是分户!法院就根本不理睬我方的证据,完全无视,公安局提交的证据自己都有矛盾,同一个人的工作单位,一个是三厂,一个是四厂,一个说他们户口不在上海,另一个则说他们户口都在上海!可是法院也不理睬,是不是告公安局的都是这种结果,受理是可以的,但是都走个过场而已 我想现在是不是能够通过告当初通过公安局非法搞户口的人来启动这个官司!比如非法侵占我家财产之类的,总之能有一个办法来启动这个官司,那么公安局也就逃脱不了关系了!毕竟没有他们的户口本,就不会出那么多问题! 具体内容在这个博客里,有写涉及到的单位 其实事实都在法院的档案室里,我也查到了,可是面对申诉什么的,高院就当做信访处理,至今也没有给予任何答复,都超过N个月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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