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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时制的适用期限可以往前推吗?

单位天天安排上班,每天工作7个小时,合同签订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制,单位也未向劳动局申请综合工时制,现在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支付休息日的加班费,就在开庭的前2天,单位向劳动局申请了综合工时制,劳动局在开庭的前一天把工时制的批复手续给了单位。 现在仲裁委的裁决书,采信了这份工时制的审批,劳动者申请的是审批之前的加班费,并且劳动者的合同签订的是标准工时制(未变更),仲裁委这样的裁决是对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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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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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你的裁决书的裁决结果是怎样的,从你的表述中看不出来. 不过,可以确定的是,"被批复的综合工时制"对批复之前的工作岗位是不具有溯及力的,即在劳动合同变更之前,你的合同不适用被批复的综合工时制. 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的15日内向当地法院起诉,诉讼费是免除的.

200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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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你这样的情况建议你直接去110wang咨询就可以了,那里很多这方面专业律师免费为你在线解答,应该可以给些帮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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