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1。我和单位自2005年4月4日开始,分三次签到2011年7月1日。试用期2005年4月至2005年6月30日。劳动合同内有按政府规定交纳社会保障的条款。员工手册内有入职后三个月交纳住房公积金的条款。劳动合同内有条内容是,我们单位发的员工手册是劳动合同一部分。
但是公司在2005年8月才给我交纳社保医疗、养老、失业等三金。2005年11月才交纳住房公积金。(三本劳动合同、工资单、工牌、员工手册等证据本人持有)
2。2009年10月26日部门主管因本人客户资料整理未完成,训斥了本人,要求本人写辞职报告,本人拒绝,说我没有辞职的意愿。
部门主管说那你以后就不要来上班了。所以我27日起就没去。11月5日,公司给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纪律处分。以累计两次矿工超过5天解除劳动合同。(本人现在持有公司盖公章的纪律处分)
3。11月6日,我主动去公司办理离职交接手续,部门主管以我所管理的公司资产丢失为由拒绝办理离职手续。
所谓公司资产就是公司投放到市场的展示冰柜。公司收取500到1000元不等设备押金。2005年4月,我到岗接手这个市场,由于这个市场在我来之前,由于这个市场已经两年没有人跑,当时接手,也没人把资产交接给我,公司提供不出当时的资产交接单等文件,提供出了的文件就是我们公司每个月盘点设备的证明,有我自己的签字。
现在交接设备有几台丢失,公司要求我赔偿。
纠纷和存在的问题:
我于2009年11月18日,把劳动合同递交到劳动仲裁委员会。
1。要求补交公司所欠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以及住房公积金。但是公司以公司有规定试用期可以不交三金,对此我要求按照劳动合同法补交并经济赔偿未交社保的月份双陪工资8个月24000元。
2。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5个月9100元。但是公司说我矿工为由拒绝。我说是公司主管通知。这里纠缠不清。即使矿工,因为我这是第一次矿工,不存在累计或者重复违反员工手册的情况。公司以中间2009年30日,31日为界限(休息天),11月1日未来为两次分割的观点。
请问这个法律会支持吗?
3。公司要求赔偿丢失的冰柜,我以公司提供不出来设备交接单为由拒绝。如果法律不支持,我要求公司提供购买冰柜的发票,根据使用年限折旧后祛除设备押金后赔偿。法律是否支持?
4。因为公司辞退我,根据失业保险,我可以享受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共计4800元,公司现在未办理离职和申报我失业的手续,导致我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和其它失业待遇,我要求告诉赔偿?法律支持?
请专业律师回答。
请大家把我的情况看清楚后,一条一条回答?那些支持那些不支持,还有那些可以争取赔偿?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