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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市政公用设施有关费用怎么收取?

基础设施配套费按规定收取后,还能对用户周围的市政公用设施收取费用吗,如果可以的话,依据是什么?我是陕西省的,一定要有法律依据,100分期待高人回答?

全部回答

2009-11-20

     首先,应当对用户周围的收费适用范围进行明确。 根据《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是指:   (一)市政设施:城市道路、城市桥涵、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防洪设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二)公用设施:城市供水设施、城市供热设施、城市燃气设施、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
     在明确属于上述市政公用设施的前提下,参照《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为城市道路、桥梁等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而筹集的地方财政性资金。
   供水、供气、供电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来源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配套费。 第八条 下列建设项目可以免缴配套费: (一)直接用于军事目的指挥中心(所)、营房、训练场、试验场、军用仓库、军用通讯、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国防设施; (二)符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投资[1999]2250号文规定面积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三)财政全额拨款的社会福利设施; (四)市政道路(桥梁)、城市雨污水泵站、公交场站、环卫、路灯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及配套的业务用房; (五)提供给低保户的经济适用房(含安居房)。
     如果用户周围的设施属于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同时又不属于上述免缴费范围,则就应当继续缴纳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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