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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案,错案,谁能帮助我

  我与前夫于95年离婚时,孩子判给父亲抚养,2004年父亲以外出打工为由,将孩子赶出家门,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为了孩子的教育和生活,我将孩子收留。5年来,我一个残疾人,没有工作,没有生活来源,含辛茹苦抚养孩子,生活费加教育费共开销44355余元,其父亲只支付4400元,可判决结果孩子没有得到一分钱,这是一场冤案,错案,上诉是否能胜诉一、关于立案问题。
  孩子在不满18周岁时,我向法院起诉过,已立案,全部证据交给了法院,经过法院公告后历时半年时间开庭了,审判长告诉我孩子已经超过18周岁了,你不能是代理人了,必须撤诉重新立案,我犹豫的说:超过18周岁如果不给立案怎么办?审判长回答:“你放心吧,因为你起诉过,我教你写撤诉申请,以未收集到相关证据为由”就这样撤诉了。
  等我再次起诉时,立案庭说,“已经超过18周岁了,不能立案了”。我又找到审判长,他冷漠的说:“我没让你撤诉”。死不承认。历经一年多的磨难,法院终于第二次给立案了。可判决结果“原告现已成年,已经丧失了行使请求权的主体条件,因此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说我错过了时机,这个责任该由谁负责。
  二、关于被告支付生活费问题。开庭时,法官问原告“你父亲走后是怎么给你汇款的?”,当时,原告回答:“每月给300元左右,而不是汇款之外每月还支付300元,可笔录上却显示,问:“你父亲走后是怎么给你生活费的”回答:“每月按300元”,由于笔录页数多,我们也没看就签字了,开庭第二天法官来电话说“你们这场官司肯定输了,因为原告在法庭上说父亲每月支付300元,被告庭外也说每月支付300元”。
  但是,父亲开庭时只拿出了汇款3200元的票据,听了法官的电话,随后我们马上找到了法院院长,澄清了此事,并递交了书面重申,当即院长找到法官,说“重新审理一次,不能有冤案错案,”可事后也没有重新进行审理,我们就接到了判决书,对此我们不知为何。三、关于在师范分院读书问题。
  当时正值学校放假期间,学生处给出的证明是在校学生,开学后校领导又重新给开具证明,“前三年是高中阶段,后二年是大专”,可判决书中却说:“学校属于专业类专科,不同于法定的高中及其以下的学历教育,不属于基础性教育,本院不予支持”。为此我们不理解。法院明确判决孩子由父亲抚养,可这些年父亲只给孩子4400元,而我这个残疾人,却给孩子花费了44355元 ,最后判决我没有得到一分钱的补偿,请各位指点指点。
  。

全部回答

2009-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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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作为残疾人可以去你们当地省一级的“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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