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一手机零售连锁店分公司的财务部工作人员(现已工作6年,在总公司上海工作2年后调外地现在的分公司,一直是财务部工作人员),以前(07年前)没有签合同,今年初公司要求一年一签,(今年签的合同在公司保存,本人没有),上个月公司开始裁人,财务部工作人员原8人存3人(方式是公司发一张表让我们相互打分,分高的留,后来才知道留的人其实早就定好了。)其它5人处理方式为。1、到一线做销售(做财务的当然去是卖不了东西的)。2、自已承包配件柜台公司按销售额扣点。
两种方式均不适合自已(做不了这个),有几个已写辞职报告走人了。后公司又说调我去做仓库管理(在门市卖场里)。我不想去,但也不想在公司上班了,按劳动法公司该怎样赔偿,有什么途经。目前本人除了工作证一张,在公司上班时的照片若干张、公司很多人知道我在公司上班以外没有其它东西可以证明。
我不想去,但也不想在公司上班了,按劳动法公司该怎样赔偿,有什么途经。目前本人除了工作证一张,在公司上班时的照片若干张、公司很多人知道我在公司上班以外没有其它东西可以证明。
从你的表述:“本人是一手机零售连锁店分公司的财务部工作人员(现已工作6年,在总公司上海工作2年后调外地现在的分公司,一直是财务部工作人员),以前(07年前)没有签合同,今年初公司要求一年一签,(今年签的合同在公司保存,本人没有),上个月公司开始裁人,财务部工作人员原8人存3人(方式是公司发一张表让我们相互打分,分高的留,后来才知道留的人其实早就定好了。 )”中,可以推出,你与公司之间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应当是财务人员...全部
我不想去,但也不想在公司上班了,按劳动法公司该怎样赔偿,有什么途经。目前本人除了工作证一张,在公司上班时的照片若干张、公司很多人知道我在公司上班以外没有其它东西可以证明。
从你的表述:“本人是一手机零售连锁店分公司的财务部工作人员(现已工作6年,在总公司上海工作2年后调外地现在的分公司,一直是财务部工作人员),以前(07年前)没有签合同,今年初公司要求一年一签,(今年签的合同在公司保存,本人没有),上个月公司开始裁人,财务部工作人员原8人存3人(方式是公司发一张表让我们相互打分,分高的留,后来才知道留的人其实早就定好了。
)”中,可以推出,你与公司之间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应当是财务人员。
现在公司要将你们这些财务人员中的5人裁减出财务岗位。可以,这是公司单方面改变双方约定的劳动岗位。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之规定, 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建议你依法提劳动争议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的规定,现在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你劳动者可以不用担心劳动争议仲裁收费而给劳动增加的经济负担。
你现有的本人工作证一张,还有在公司上班时的照片若干张就可以证明你与公司之间有劳动合同关系,至于那么你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被公司扣下后,并不影响你与公司之间劳动关系的成立。公司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一式一份本身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再说我国劳动争议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有没有劳动合同关系的等证据都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不需要劳动者承担该部分的举证责任。
至于你说的:“公司又说调我去做仓库管理(在门市卖场里)。我不想去,但也不想在公司上班了,按劳动法公司该公司该怎样赔偿,”此处如果你想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就是补偿而不是赔偿。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补偿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由于《劳动合同法》不具有朔及力,所以,自《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生效时起,在该单位实际工作时间是不满六个月的,所以,向只能向你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如果你想解除与用有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只有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同权益,才能要求公司,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生效前后,你与该单位实际存在的劳动期间进行补偿。
否则,你的合同权益,从用人单位的实际行为来看,恐怕很难得到保护的。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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