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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所有者权益列报的改进意见》
一) 权益的排列格式与报表目的之不一致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与负债是按照流动性从高至低排列,其初衷“是向债权人揭示其债权的相对安全程度”(汤云为、钱逢胜,1997) ,故现行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与负债部分比较充分地体现了债权人利益的需求,但却明显忽视了外部股东之需求,即使在作为股东利益最直接表现的权益部分。 权益信息———资产扣除负债后的余额,在满足法律要求、揭示其各个明细项目的静态余额之外,没有提供更多的、可供会计报表使用者进行投资决策的信息,这使得权益部分没有很好地实现会计报表编制的初衷,使得权益部分成为现行资产负债表中最大缺陷之所在,也是现行会计报表中...全部
《关于所有者权益列报的改进意见》
一) 权益的排列格式与报表目的之不一致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与负债是按照流动性从高至低排列,其初衷“是向债权人揭示其债权的相对安全程度”(汤云为、钱逢胜,1997) ,故现行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与负债部分比较充分地体现了债权人利益的需求,但却明显忽视了外部股东之需求,即使在作为股东利益最直接表现的权益部分。
权益信息———资产扣除负债后的余额,在满足法律要求、揭示其各个明细项目的静态余额之外,没有提供更多的、可供会计报表使用者进行投资决策的信息,这使得权益部分没有很好地实现会计报表编制的初衷,使得权益部分成为现行资产负债表中最大缺陷之所在,也是现行会计报表中应当首先得到改进之处。
(二) 解决的思路
众所周知,权益除了来自股东的投入之外,其变化主要来自于公司经营成果的累计:要么因为盈利而增加、要么因为亏损而减少;次要来自于非经营原因导致的利益变化:接受捐赠与对外捐赠等。
权益金额的变化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是一系列损益的一个总括反映。既然现行权益的列报方式是法律约束的结果,那么按照其原有思路, 如何将外部股东的需求融入其中———通过对导致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金额变化原因的明细揭示,将资产负债表改进为一张全面反映公司经营成果的动态会计报表,则是本文试图达到的目的。
这样不但能够充分地实现会计报表之目的,而且更加有利于债权人与外部股东利益的保护。因为在清算时,公司必须首先履行其对债权人的清偿责任之后,股东才能够分享到剩余的利益,故通常情况下,只要股东利益得到了保护,作为具有优先求偿权的债权人利益就能够得到保护,除非公司资不抵债。
(三)权益列报格式的法律依据
无限责任的非公司制企业时代,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可以通过越过企业财产而直接追索股东个人财产而实现;但是到了有限责任的公司制时代,在公司解散或破产、剩余财产无法偿付其全部债务时,无法要求股东个人对公司债务进行清偿,因此为了保护债权人、促进公司经营,大陆法系鼻祖的德国创立了被世界广泛采纳的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
资本确定原则又称法定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对资本总额做出明确规定并由全体投资人足额认缴,从而使其具备与经营目的、规模相当的物质条件与资信基础。该法定资本在工商注册时被称为注册资本,而在会计中被称为实收资本(对于股份公司使用“股本”科目) 。
《中华人民司法》(本文分别简称为《民法通则》、《公司法》) 第23、77 条分别规定了(有限、股份) 公司申请开业必须具备的资金条件,这些法规是资本确定原则的具体化,用以反映投资人对“公司章程”的履行。
由于我国实行的是注册资本制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当与实收资本相一致(《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2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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