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家刚成立的旅行社,主要接的团都是省外的另家旅行社提供的。例如:我们社是设立在海南的,北京那边有团要来海南旅游,然后北京那边的旅行社不跟我社联系,然后北京的旅行社就给我社的公账上打款,这笔款是让我们在海南这边的定房款,然后我社导游就去机场接团,我社的主要收就是带团去购物点购物,然后购物店给我们社返利,而对方旅行社给我社打进的那笔款只是给酒店的定房款,从中我们没有任何的利润。
这些都没有开收入发票的,请问:我社的账要如何做呢?收入的话是要算那笔打到公账户的定房款好呢?还是算购物点的收好呢?还有,钱一打进公账户里这笔钱就一定要做成是收入吗?这的分录又是如何做的呢?。
定房款与购物点的都是营业收入,再转付给酒店的定房款是营业成本;营业税按照“营业收入减营业成本”后的金额计算。但是一定要有酒店的发票才能抵扣。可以看营业税有关规定。“营业税服务业之代理业”税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