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是据说另外一个人在2001年就拿我的房子抵押给银行了。这是怎么回事?我2003年买的房,并已经拿到产权证,可是据说另外一个人在2001年就拿我的房子抵押给银行了。这是怎么回事?我们是业主,在2003年公积金贷款购买某小区商品房一处,并已拿到产权证,可是今年6月法院忽然告诉我们,这些房子早在2001年被另一批人抵押给银行进行个人贷款,而这些人都是某单位职工。
现在还不起贷款,银行要收走我们的房子。
据我们调查,2001年这些房子还没有盖好,我们怀疑开发商蓄意利用楼花,并找了一批个人身份证,搞了一批假的合同和银行进行购房贷款,现在还不上银行,银行就以当初的抵押合同想要收回这些房子。
我想问的是:如果当初开发商假装卖给那些所谓的自然人,可是在2003年又卖给我们,是否属于一房两卖?
但一房两卖明确指出拥有产权证的一方是房屋的合法所有者,那么那些所谓先期购买房子的人就不是合法所有者,那他所做的抵押是不能影响我们的所有权的。
对吗?
另外让我们感到奇怪的是,如果房子先期做过抵押,我们的产权证又是怎样办下来的?我们感到象受到开发商,银行,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合伙欺骗一样,难道我们花了半辈子积蓄买下的房产就这样失去了所有权吗?
要知道我们老百姓个人的力量太微薄,如果真的是这样的话,我们找开发商,就算是打赢官司,也不一定真正获得赔偿,明摆着开发商连贷款都还不上,何年何月才能赔偿我们!那我们的房子就真的要被收走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