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未亏损用资本公积弥补.......我
企业发生亏损弥补的途径一般有税前利润和税后利润弥补亏损.
在纳税人多次发生年度亏损的情况下,其亏损可以连续用从亏损年度的次年起5年内的所得弥补。例如,某企业2000年度的亏损额为100万元,则该企业可以用2001~2005年度的所得弥补;如果2002年度又发生50万元亏损,则可以用2003~2007年度的所得弥补。 当然,是否能够弥补,要看从亏损年度次年起的5年内该企业是否有所得可以弥补。如果该企业2001~2005年度一直亏损,则2000年度的100万元就无法弥补了。
在纳税人既有盈利年度又有亏损年度的情况下,根据税法规定,亏损弥补的最长年限为5年,在5年内,不论是盈利,还是亏损,都作...全部
企业发生亏损弥补的途径一般有税前利润和税后利润弥补亏损.
在纳税人多次发生年度亏损的情况下,其亏损可以连续用从亏损年度的次年起5年内的所得弥补。例如,某企业2000年度的亏损额为100万元,则该企业可以用2001~2005年度的所得弥补;如果2002年度又发生50万元亏损,则可以用2003~2007年度的所得弥补。
当然,是否能够弥补,要看从亏损年度次年起的5年内该企业是否有所得可以弥补。如果该企业2001~2005年度一直亏损,则2000年度的100万元就无法弥补了。
在纳税人既有盈利年度又有亏损年度的情况下,根据税法规定,亏损弥补的最长年限为5年,在5年内,不论是盈利,还是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
先亏先补,按顺序计算弥补期。例如某企业2000年亏损80万元.其弥补期限是2001~2005年,假定该企业这5年间每年分别盈利10万元,可全部用于弥补2000年亏损额,合计补亏损金额50万元;截至2005年底间,如不都是盈利,也就应该计算连续弥补时间;假定该企业2001~2004年连续4年亏损,2005年盈利50万元,因2000年的亏损弥补期限截至2005年已满5年,就只能以2005年的50万元利润弥补2000年的亏损.剩余的30万元亏损,从2006年起,不得用税前利润弥补。
特殊企业的亏损弥补形式
对一些特殊企业,主要是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单位)以及发生分立、合并行为的企业,他们的亏损弥补税法有特别规定。
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亏损弥补
一般情况下,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者经济组织,属于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缴纳所得税,非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则不是独立的所得税纳税人,应由其上级机构缴纳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3条规定,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电通讯企业等,由其负责经营管理与控制的机构缴纳。
当然,汇总(合并)纳税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即必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被批准的企业(集团)有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属部分企业,中国邮电电信总局所属部分企业以及一些银行、石油公司等。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审核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189号)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又行业和集团公司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单位)的亏损弥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当年发生的亏损,在汇总、合并纳税时已冲抵了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额或并入母公司的亏损额,因此,发生亏损的成员企业(单位)不得用本企业(单位)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例如,某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其2004年的亏损额为100万元,2005年所得额为100万元,其100万元亏损已于2004年用总公司或其他成员企业的所得额进行了弥补,不得用2005年的100万元进行弥补。
另一种情况是成员企业(单位)在汇总,合并纳税年度以前发生的亏损,可仍按税法法规的规定,用本企业(单位)以后年度所得予以弥补,不得并入母公司的亏损额,也不得冲抵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额。
例如,某企业2005年才纳入总机构实行汇总(合并)纳税,假设其2004年亏损200万元,2005年所得额为100万元,那么其应该用2005年所得额100万元进行弥补,剩余的100万元用2005年后的所得弥补,而不能用总机构的所得进行弥补。
当弥补完亏损后,其所得或亏损才能并入总机构汇总(合并)纳税。
企业分立的亏损弥补
当企业发生分立,即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营业分离转让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现存或新设的企业,《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规定,被分立企业的,围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离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接受分离资产大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此规定同原来规定有所不同,以前分立企业可以弥补的亏损额,按分立协议约定。例如,某公司2005年初分立为两个独立的公司A和B,该公司2004年亏损300万元,按分离资产确定A公司承担200万元,B公司承担100万元,则A、B两公司分别可用2005-2009年的所得进行弥补。
企业合并的亏损弥补
当企业发生合并时,即一家或多家不需要经过法律清算程序而解散的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的企业(简称合并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
被合并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是指独立企业之间按照公平交易原则和经营常规自愿进行资产交换和债务清偿的金额),计算资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
因此,被合并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不得转到合并企业弥补。
另一种情况是,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合并双方可以作如下处理: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不计算缴纳所得税。
其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未超过弥补期限的,可由合并企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
例如,A企业净资产为500万元,尚未弥补的亏损为100万元,因经营困难,按公允价值500万元转让给B企业,B企业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为250万元,现金为250万元。
在这种情况下,A企业应就500万元所得计算缴纳所得税。如果B企业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为410万元,现金为90万元,则A企业不用计算缴纳所得税,其10O万元的亏损可以用B企业以后年度实现的、与A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
虚报亏损的处罚
虚报亏损将受处罚。企业虚报亏损会造成以后年度少缴所得税,与企业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性质相同。因此,税法明确规定了处罚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90号)规定,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的亏损数额大于按税收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
企业故意虚报亏损,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即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企业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或处于亏损年度发生虚报亏损行为,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虚报亏损,除被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外,还很可能受到罚款的处理。因此,纳税人应按有关规定正确计算亏损额,履行申报手续,做到既降低税负,又避免受到处罚。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