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购货物用于在建工程如何进项抵扣?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项,“单位或者个体 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 应税项目;……”以及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 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 程。 ”企业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将自产货物用于在建工程,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 税,相应地,自产货物的外购原材料等进项税额允许抵扣。2016年5月1日之后,将自产货物用于在建工程,不再视同销售,外购原材料等 发生的进项税可以抵扣。 (2)《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全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项,“单位或者个体 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 应税项目;……”以及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 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 程。
”企业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将自产货物用于在建工程,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 税,相应地,自产货物的外购原材料等进项税额允许抵扣。2016年5月1日之后,将自产货物用于在建工程,不再视同销售,外购原材料等 发生的进项税可以抵扣。
(2)《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 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 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2016年第1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 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 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动产原 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 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 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根据上述规定,2016年4月30日前,公司将外购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2016年4月30日以后,公司外购货物用于新建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可以 分2年抵扣,其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 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如果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 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人待抵扣进项税 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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