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怎么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对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作出明确,即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作调整。 新税法实施后,对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可继续执行。 也就是说,2008年前已购置并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额时,原税法下已计提折旧的,不调整原已提折旧额;新税法实施后,这些固定资...全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对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作出明确,即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作调整。
新税法实施后,对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可继续执行。
也就是说,2008年前已购置并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额时,原税法下已计提折旧的,不调整原已提折旧额;新税法实施后,这些固定资产折旧额,有两种方法可供选择,一是按新税法的规定,对折旧额重新计算;二是不违背新税法规定的,原折旧政策可继续延用。
由此,对于计提折旧所使用的预计净残值来说,原固定资产可以按原预计净残值继续延用,也可按新税法的规定重新确定,由企业自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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