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2008年8月购入一套办公桌椅,价值1。5万元,当时作为办公用品,全部计入管理费用。2009年5月,税务人员检查时认为,此套办公桌椅应列为固定资产,补缴所得税,税率为25%,按净利润10%计提盈余公积。请问该以下的分录是否正确:
1 转作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15000
贷:应交税费-所得税 3750(15000*25%)
以前年度调整 11250
2 结转到留存收益
借:以前年度调整 11250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1125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0125
3 补提08余下4个月份的折旧15000(1-3%)/5/12*6
借:以前年度调整 970
贷:累计折旧 970
借:管理费用 970
贷:以前年度调整 970
4 补提09年5个月份的折旧
借:管理费用1212。
50
贷:累计折旧 1212。50。
你公司2008年8月购入一套办公桌椅,价值1。5万元,当时作为办公用品,全部计入管理费用。这属于不重要的前期差错,可以不进行追溯重述调账。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 15000
贷:管理费用 14030
贷:累计折旧 970
如果你认为属于重大前期差错,可采用追溯重述调账,你的会计处理基本正确,有些数据应进行调整,会计处理:
1 转作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15000
贷:累计折旧 970
贷:应交税费-所得税 3507。
5(15000-970)*25%
贷:以前年度调整 10522。5
2、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0522。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522。
5
3、调整利润分配有关数字(如果按10%提取盈余公积):
借:盈余公积 1052。 2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052。25
。
你无需作会计科目调整,只是在每年所得税会算清缴时作纳税调整就可以了。因为你的分录按会计准则作是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