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农产品进项抵扣应注意哪些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下列进项 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 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 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x扣除率。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 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 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26号)规定,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全部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下列进项 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 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 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x扣除率。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 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 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26号)规定,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 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有条件的 地区,应积极在餐饮行业推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 38号)有关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81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 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2] 75号)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 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 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 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
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 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因此,对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或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 产品,农产品购买者可以凭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计算进项抵扣。
对于批发、零 售农产品,仅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自行开具或申请代开的普通发票才可以进项 抵扣,具体抵扣金额为“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x 13%的扣除率”,其他批发、零售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进项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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