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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 货物托运保管费是如何规定的

当由于某种原因,货物到站后没能及时领取,请问铁道部是如何规定货物托运保管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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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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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看了铁道部以下规定,相信你会明白货物暂存费及行李、包裹保管费如何核收的了。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第32条 承运人组织卸车的货物,收货人应于承运人发出催领通知的次日(不能实行催领通知或会同收货人卸车的货物为卸车的次日)起算,2日内将货物搬出。
  超过上述期间未将货物搬出,对其超过的期间核收货物暂存费。   根据各地具体情况,铁路局可以缩短免费暂存期限一天,也可以提高货物暂存费率,但提高部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费率的3倍,并均报当地人民政府和铁道部备案。
  车站站长可以适当延长货物免费暂存期间。 《铁路货物运价规则》 第42条 货物暂存费在应收该费时间段的前3日,按表4规定的费率计费,自第四日起,允许铁路局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适当浮动,上浮幅度最大不得超过规定费率的300%,下浮幅度最大不得超过规定费率的50%,并报铁道部备案。
     危险货物和易燃货物的暂存费率按普通货物费率加100%计算。 表4中货物暂存费规定: 整车货物60。00元/车日; 零担货物0。60元/批百千克日; 集装箱: 一吨箱3。
  00元/箱日; 20英尺箱30。00元/箱日; 40英尺箱60。00元/箱日。   行李、包裹保管费核收规定: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第八十四条 行李从运到日起、包裹从发出通知日起,承 运人免费保管3天,逾期到达的行李包裹免费保管10天。
  因 事故或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延长车票有效期的行李按车票延长 日数增加免费保管日数。超过免费保管期限时,按日核收保管 费。   《铁路客运运价规则》附表3中关于行李、包裹保管费的规定: 超过免费保管期限,每日核收2元/件,超过每件规定重量的,按其超重倍数增收。
  

2009-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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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行李3天之内免费,三天之后每天每件2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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